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商品品質及合同品質
來源:發布時間:2009-02-16 10:16:35
商品的品質及合同品質條款
一、表示品質的方法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表示品質的方法包括憑實物表示和憑說明表示兩的。
(一)憑實物表示品質
憑實物表示品質又可分為看貨買賣和憑樣品買賣。
1.看貨買賣
只要賣方交付的是買方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
2.憑樣品買賣
凡以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能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的樣品表示商品品質,并以此作為交貨依據的,稱為“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
種類:
凡以賣方樣品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者,稱為“憑賣方樣品買賣”。
買方為了使其訂購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也會提供樣品交由賣方依樣承制,稱為“憑買方樣品買賣”。
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回樣”,也有稱之為“確認樣品”(Confirming Sample)(名詞解釋)。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可細分為如下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在國際貿易中,對于某些品質變化較大而難以規定統一標準的農副產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FAQ)這一術語來表示其品質。 (名詞解釋)“良好平均品質”是指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貨,也稱大路貨。在標明大路貨同時,常約定具體規格作品質依據.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或品牌買賣
6.憑產地名稱買賣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質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
1.品名
2.商品品質表示方法
(二)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品名和品質條款的內容和文字,要做到簡單、具體、明確,既能分清責任又能方便檢驗,應避免使用“大約”、“左右”、“合理誤差”等籠統字眼。
2.凡能采用品質機動幅度或品質公差的商品,應訂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許值。如所交貨物的品質超出了合同規定的幅度或公差,買方有權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
(名詞解釋)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指標可有一定幅度范圍內的差異,只要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范圍,買方就無權拒收貨物,這一方法主要適用于初級產品。
(名詞解釋)品質公差是指工業制成品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誤差。在品質公差范圍內買方無權拒收貨物,也不得要求調整價格,這一方法主要適用于工業制成品。
3.應注意各品質指標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相互關系,要有科學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