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商事組織法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8-27 15:35:58
第一節 商事組織的法律形式
(一)個人企業
注:1.一個自然人投資;
2.無限責任;
3.機構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非法人企業:不具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合伙企業——無限連帶責任
(三)公司——有限責任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重點)
(一)定義:合伙企業是由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共同目標,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所組成的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特征
1. 合伙企業是基于合伙合同產生的。
2. 合伙企業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
3.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Ø 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合伙企業所欠全部債務負責;
Ø 在合伙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體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一位合伙人償還全部債務,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或盈利分配的多少為由來拒絕清償。
4. 合伙人共同經營
5. 合伙人與合伙企業的關系密切,具有“人合”性質。
二、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了解)
1. 合伙企業內部關系——合伙人之間的關系
2. 合伙人的權利:
Ø 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權利
Ø 參加合伙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
Ø 對合伙事務執行進行監督的權利
Ø 獲得補償的權利
3. 合伙人的義務:
Ø 合伙人有繳納出資的義務
Ø 合伙人有忠實的義務
Ø 合伙人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Ø 合伙人有不隨意轉讓出資的義務
三、合伙企業的解散——協議解散和依法解散(了解)
1. 協議解散——合伙企業依合伙人之間的協議而解散,可以是在合伙合同中約定合伙期限,當期限屆滿時就宣告解散,也可以是在事后另行達成協議,宣告合伙企業解散。
2. 依法解散——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規定而解散。
注:我國《合伙企業法》認為,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②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③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④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⑤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⑥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⑦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節、公司法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1、定義: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組織。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以營利為目的;
2)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限責任
表現在:公司財產獨立;公司意志獨立;公司責任獨立;
注: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資本為限對債務(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公司必須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登記注冊而設立的
(二)公司種類
1、無限責任公司——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責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由法律規定的一定人數(50人以下)的股東所組成,股東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一般不得隨意轉讓。
3、兩合公司
· 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轉讓股份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
· 負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如果轉讓股份,無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只要無限責任股東同意即可。
· 兩合公司類似于英美法系中的有限合伙,但它具有法人資格。
4、股份有限公司(定義)
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
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數目。
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離的
公司的賬目必須公開
二、股份有限公司(識記+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公司的籌建人。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法律責任者。我國法律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組織機構等。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這些事項如果被記載入公司的章程,便產生與其他事項同樣的法律效力。如不加以記載,也不影響整個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股份的種類、實物出資的折價
· 任意記載事項——其它法律不禁止的事項
3、設立方式
Ø 發起設立——認股在發起人中進行,無需向社會其他公眾發行股票,由發起人協商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發行的股份。發起人按照認購的股份數向公司繳納股款。
Ø 募集設立——向發起人以外的社會公眾公開募股,程序較為復雜。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總數的35%。
Ø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
4、公司的最低資本額,我國規定至少500萬元人民幣
5、設立登記
Ø 發起設立——由發起人繳納全部出資后,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Ø 募集設立——創立大會結束后一定期限內,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即為公司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