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務專業(yè)知識違反合同的責任(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01-14 10:36:16
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復習,參加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育路教育網(wǎng)特收集匯總了商務專業(yè)知識違反合同的責任的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順利通過國際商務師考試!
4.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即恢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狀況。
德國法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則相反,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為例外。
英美法強調(diào)金錢賠償?shù)难a救方法,可稱之為“金錢上的恢復原狀”。至于嚴格意義上的恢復原狀,只有在少數(shù)情況下才使用,主要適用于受損害方因?qū)Ψ降闹卮筮`約而有權解除合同時,他可尋求恢復原狀的補救手段。
《合同通則》認為,在解除合同時,各方當事人應把從對方所取得的東西歸還給對方。恢復原狀是合同終止時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對等的,需同時返還從對方所收到的一切。在返還不可能或不適當?shù)那闆r下,例如某件珍貴的古董已被毀壞,實物償還已經(jīng)不可能,則應以金錢賠償。
5.損害賠償(使用較多)
(1)權利
不履行情況下都可要求損害賠償,除非可免責;
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既可單獨使用,亦可與其他補救方法同時并用。
(2)范圍——法定的損害賠償和約定的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p>
完全賠償:實際損失和所失利益;
損害的肯定性:對機會損失的賠償可根據(jù)可能性程度來確定;
損害的可預見性:僅對訂約時可以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責任。
(3)證明和計算
存在替代交易時——該方當事人可對原合同價格與替代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
依照時價確定損害時——未進行替代交易情況下,該方當事人可對合同價格與合同終止時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
(4)損害的減輕——不履行方當事人對于受損害方當事人所蒙受的本來可采取措施減少的那部分損害,不承擔責任。
6.違約金
(1)規(guī)定方法:
* 規(guī)定一筆約定金額;
* 規(guī)定一個百分比率。
(2)有效性
* 任何違約金的約定均有效,不管實際遭受的損害如何;
* 違約金金額過大時,可以酌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