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反不正當競爭法(5)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4-27 16: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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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責任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徇私舞弊罪。(這三個罪名的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6.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罰款:(重點)
。 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的罰款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商業賄賂行為、引人誤解的表述或廣告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及串通勾結投標招標的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強制性交易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于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 針對仿冒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包裝、裝演的行為及行政壟斷行為,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節 關于控制限制性商業做法的統一法
(一)限制性商業競爭行為
1.1980年12月5日——《關于控制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多邊協議的公平原則和規則》(簡稱《公平原則與規則》)
2.以下行為屬于限制商業競爭行為:
。 對競爭者掠奪性行為,例如低價傾銷;
。 在商品或勞務的供應或購買中的歧視性定價或條件,包括濫用轉移定價;
。 以合并、接收、合營及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權;
。 以在進口國可以轉售出口貨物的價格固定其價格等等。
(二)關于控制限制型商業做法的統一法
1、 適用范圍
2、 禁止事項
(1) 固定進出口貨物價格的協議
(2) 串通投標
(3) 支配市場或客戶的安排
(4) 定額分配銷售量和生產量
(5) 聯合抵制交易
(6) 聯合拒絕向可能的進口商供應貨物
(7) 集體組織他人參加對競爭關系重大的安排或協會
(8) 不合理的固定可能在出口國轉售的出口貨物的價格
(9) 對競爭者的掠奪性行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價格銷售來消除競爭者
(10)訂立歧視性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11)以合并、收購、合資等方法奪取企業控制權,不適當的限制競爭
(12)并非是為了正常的商業目的的如下行為:部分或全部拒絕按該企業慣例的交易條件進行交易;對接受競爭性產品或其他產品加以限制;以買方接受其他產品作為賣方供應某種特定產品的條件。
3、 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