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輔導資料(10)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8: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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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付款
信用證 (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在銀行與金融機構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證支付方式把由進口人履行付款責 任,轉為由銀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人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時,也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證付款已成為國際貿易 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的含義及其特點
。ㄒ唬┬庞米C的含義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信用證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 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
2.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
3.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有關信用證的國際貿易慣例是由國際商會制訂并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第 500號出版物,簡稱《UCP 500》。
(二)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所涉及的當事入主要有: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通知銀行、受益人、議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從進口人向銀行申請開出信用證,一直到開證行付款后又向進口人收回墊款 ,其中經過多道環節,并需辦理各種手續。加上信用證的種類不同,信用證條款有著不同的規定,這些 環節和手續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支付方式有以下三個特點: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證。在信用證付款的條件下, 銀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禪CP 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 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開出 后,便構成開證 行的確定承諾。可見,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是首先付款人,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信用證是一種自足的文件
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 ,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UCP 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 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所以,信 用證是獨立于有 關合同以外的契約,是一種自足的文件。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
在信用證方式之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禪CP 500》規定: "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 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域其他行為。"所以,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 務。在信用證業務中,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反之,單據與 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絕付款。但應指出,按《UCP 500》規定,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 一切單據",但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 用證條 款的單據付款。所以在信用證條件下,實行所謂"嚴格符合的原則"."嚴格符合的原則"不僅要 做到"單、證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表面上與信用證規 定的條款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也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