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一章節考點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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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一)國際立法
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制訂的國地公約,國際慣例、示范法際體現出來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
2、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國際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規則)
3、示范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采納的規則,各國在采納時可以做出修訂。《統一商法典》的優劣。最為成功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運輸方面:漢堡規則。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動調和統一各國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電子商務示范法》。還可包括一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
(二)國內立法
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和法人
既取決于國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許,也取決于其經濟交往的國空的法律。取決于設立法人的國家的法律。
如何確立法人的國籍?通說:依照法人成立地
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營業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國公司
多個經濟主體的有機組合體。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組織機構,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有一個統一的全球戰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資源以追求最大利潤。母公司是否需要對子公司承擔責任?觀點一:獨立有限責任說
觀點二:鑒于中國公司實行統一戰略,對資源統一調配,母公司需要承擔作為整體的責任。
折衷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母公司經營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國公司的活動主要受各國國內法的制約。
(三)國家
國家不僅僅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還有通過立法對國際商事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能,可以對外鑒訂條約。國家享有國家財產豁免權
主權豁免: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將國家作為被告投訴。
訴訟程序:即使國家同意應訴,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強迫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