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二章節考點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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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
一、 CISG(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29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 但早期參加國有主要為歐洲國。1980年由聯合國起草并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截至2003年6月,共有62個締約國。(日本、韓國、英國未參與)
主要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問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國際貨物買賣
何謂國際貨物買賣?確定的標準是什么?買賣雙方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確立營業地時,遵循最密切聯系原則。
公約的適用范圍:
雙方者是締約國
擴大了的公約的適用范圍,即使雙方都不是締約國也能導致公約。如果適用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某一締約國法律的適用。
(二)不屬于《公約》適用范圍的貨物買賣:
1、購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
2、拍賣的銷售。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5、船舶、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
(三)《公約》不適用于
1、補償貿易合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咨詢服務合同。
2、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