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商務專業知識輔導(4)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5 08: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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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求損害賠償。賣方違約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賣方如果沒有交貨,買方有權提出補償賣方不交貨造成的損害,其數額為買方得知違約時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再加上附帶損失或間接損失,減去回賣方違約而使買方節省的支出。市場價格應為提示交付地的市場價格。
(4)請求實際履行。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只要賣方不交貨,在下列幾種情況下,買方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第一,如果貨物具有獨特性;第二,如果買方經過適當努力,仍無法補進同類貨物,或情況合理表明此種努力不會取得效果;第三,如果貨物已經特定化,買方已經償付或提示償付貨款的情況下。
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方法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根據《公約》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買方可以采取如下的幾種救濟方法:
(1)要求實行履行。按《公約》第46條的規定,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合同的義務,但條件是買方不采取與此相抵觸的補救措施。也就是說買方不得已采取類似解除合同、另行購貨等救濟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不能按《公約》的規定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并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如果法院按照本地法對不屬《公約》范圍的合同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則屬例外。
(2)解除合同。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可以解除合同:1)如果賣方不交貨等于根本性違反合同,買方可以解除事同。2)如果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如果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無效。
(3)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公約》第45條的規定,如果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享有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在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有兩種處理方法。如果買方在宣告保同無效后一段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則要求賠償的買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其他的損害賠償(參見《公約》第75條)。如果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后,買方沒有購買替代物,而且貨物又有時價,則買方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其他的損害賠償(參見《公約》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