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商務專業知識輔導(1)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5 08: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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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運輸
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我國的進出口貨物絕大部分也是通過海運進行運輸的。按經營方式不同,海洋運輸又可分為租船運輸和班輪運輸兩種。
一、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通常是指包租整船,少數也有租賃部分艙位的。所謂"租船"(Charter),是指根據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船東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貨運任務,租船人按商定的運價支付運費。在國際貿易中,大宗貨物適宜使用租船運輸。
(一)租船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又稱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賃的方式。定程租船又有單程航次(Single Voyage Charter)、來回程航次(Round Voyage Charter)、連續單程航次(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連續來回程航次(Consecutive Round Voyage Charter)。定程租船的特點是:以運輸貨值較低的大宗貨物為主;無固定航線、固定裝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據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洽商,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運價受租船市場供需法則的制約。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賃船舶的方式,也就是由船舶出租人(船東)將船舶租給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內由租船人自行調度和經營管理。租期短的幾個月,長的可達數年。我國運輸機構有時也使用期租船開避自營的班輪航線。定期租船的特點是:在租賃期間,船舶由租船人負責經營和管理;只規定船舶航行區域而不規定航線和裝卸港;除另有規定外,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船東負責船舶的維修和機器的正常運轉;不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載重噸(DWT-Dead Weight Ton)計算;船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期租船合同為依據。
(二)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租船人和船東就租用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的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法律文件。外資企業如有大宗貨物需要租船運輸時,一般只使用程租船。程租船合同的內容除船東和租船人名稱外,通常應對船名、船旗、承運貨物的名稱和數量、裝卸港口、受載期、運費和裝卸費用、裝卸時間或裝卸率、滯期費和速遣費等作出規定。
運費(Freight)是船方提供運輸服務的報酬,支付運費是租船人的主要義務。在程租船合同中,一般規定運費率(Rate of Freight)即按貨物載重每噸若干金額計費;或整船包干運費。如采用前者,還應明確按裝入量(Intake Quantity)計還是按卸出量(Outturn Quantity)計劃內。運費的使用幣別和支付時間,是預付還是到付,或部分預付、部分到付。其具體時限和百分比也均應明確規定。租船運費物高低常被航運市場供求關系所左右。此外,程租船的運費還取決于運程距離、貨物價值、運輸難度、需用設備、裝卸時間和裝卸費用的劃分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