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專業知識》系統輔導(四十四)
來源: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30 16:09:21
合伙企業法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重點)
(一)定義:合伙企業是由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共同目標,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所組成的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特征
1. 合伙企業是基于合伙合同產生的。
2. 合伙企業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
3.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合伙企業所欠全部債務負責;
在合伙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體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一位合伙人償還全部債務,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或盈利分配的多少為由來拒絕清償。
4. 合伙人共同經營
5. 合伙人與合伙企業的關系密切,具有“人合”性質。
二、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了解)
1. 合伙企業內部關系——合伙人之間的關系
2. 合伙人的權利:
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權利
參加合伙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
對合伙事務執行進行監督的權利
獲得補償的權利
3. 合伙人的義務:
合伙人有繳納出資的義務
合伙人有忠實的義務
合伙人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合伙人有不隨意轉讓出資的義務
三、合伙企業的解散——協議解散和依法解散(了解)
1. 協議解散——合伙企業依合伙人之間的協議而解散,可以是在合伙合同中約定合伙期限,當期限屆滿時就宣告解散,也可以是在事后另行達成協議,宣告合伙企業解散。
2. 依法解散——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規定而解散。
注:我國《合伙企業法》認為,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②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③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④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⑤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⑥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⑦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