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商法輔導(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1-14 0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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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指有關當事人確定,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有關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不是單方面的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行為主體——當事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單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關系。
2)合同是雙方當時人已死表示一直的協議。
3)合同是各方當事人明確表示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4)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3合同的成立
1.要約:指一種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據一定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該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就對提出要約的一方產生約束力之意。
2.要約必須符合的條件:1)要約必須表明要約分愿意根據要約中提出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2)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3)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
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如果是要約,它已經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則必須受其約束;如果是要約邀請,即使對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該要約邀請提出的條件,那么,發出該項要約邀請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約束,除非他對此表示承諾或確認,否則合同仍然不成立。
4.要約邀請(報價表、價目表、商品目錄等……)
5.要約的消滅或失效主要有三個原因:1)要約因期限已過期而失效2)要約因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而失效3)要約因被受要約人的拒絕而失效
6.承諾:指受要約人根據要約規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加以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
7.承諾必須具備4個條件:1)承諾必須有受要約人發出。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的傳遞方式必須符合要約所提出的要求。
8.英美法主張投郵主義,大陸法中的德國法主張到達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