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商法第二章商事組織法名詞解釋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10-17 16:29:33
29、設立合伙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0.合伙的分類: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顯名合伙和隱名合伙
31.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合伙人范圍
(二)合伙協議
(三)出資
(四)設立登記
32.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
(一)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概念和范圍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①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
A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
B使用權出資的
②合伙企業積累財產的性質
3、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①合伙企業財產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②合伙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③合伙人不得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企業財產
(二)合伙人權利義務
1、合伙人權利
:①財產性權利
②管理性權利。
2、合伙人義務:
①出資義務
②忠實義務
③競業禁止義務
④謹慎、注意義務
(三)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
2、部分合伙人執行
3、委托第三人執行
(四)合伙企業損益分配:
1、一般規則
2、特別規定
3、公平原則
33.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
(一)合伙人的對外代表權:
1、以所有合伙人都擁有對外代表權為原則
2、執行合伙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企業
3、企業對執行企業事務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
4、執行企業事務構成侵權由企業承擔責任
(二)合伙企業和合伙人債務的清償
1、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①合伙企業對外責任的承擔
②合伙人之間債務分擔和追償
2、合伙人個人債務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對合伙企業行使抵消權
②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權利
③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或由債權人依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34、有限責任公司概念: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
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五十個以下股東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①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②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③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35、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點: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股東人數受到限制(2-50);不能公開募股;股東的出資轉讓必須經公司同意;設立程序遵循準則主義。
3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點:典型的資和公司;股票可以公開發行;股東發起人不得少于5人;帳目必須公開;股份公司的管理權和所有權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