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際商務師《國際經濟師》案例試題精選二(2)
來源:環球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2-21 14:27:11
買方要求降價
案例1
[案情摘要]
某國A公司向另一國B公司出售一批貨物。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經賣方B公司檢驗發現,部分貨物在交貨時已存在支量問題,買方隨即要求賣方降價10%.賣方A公司不同意降價,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規定的新貨物換回已經交付的貨物。但買方B公司此時已經將該批貨物轉賣給其本國的另外一家公司。
[法律問題]
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價?為什么?
[參考結論]
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降價。
[法理、法律精解]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0條規定:“如果貨物不符合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繳付的貨物在交付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37條或第48條的規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作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買方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
[案例摘要]
1993年1月,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先后簽訂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貨條件將合同項下的8萬只用于顯像管生產的電子槍按時交予中國A公司。貨到后,A公司在實驗性使用中發現,電子槍存在質量問題。后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中國商檢機構進行品質檢驗,經檢驗證明,電子槍的質量確實存在較大質量缺陷。A公司隨即與B公司交涉并達成索賠協議。協議規定:(1)A公司對極受貨物中已使用的部分電子槍暫不退還B公司;(2)B公司應該在3個月內將符合質量要求的7.5萬只電子槍發運給A公司;(3)更換的貨物運到后,買方將抽樣檢驗,不合格率大于20%,則整批退貨。結果,B公司交來的貨物仍然不符合質量要求。雙方在此協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將應該提供的電子槍品牌更換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貨物,并將此作為索賠協議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貨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義務。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B公司退還7.5萬只電子槍的價款及利息;(2)已經使用的5000電子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3)有關檢驗的相關費用由B公司承擔;(4)保管費、貨物差價等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
[法律問題]
1. B公司違反了什么義務?
2. B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3. A公司有何種權利?為什么?
[參考結論]
1. B公司違反了質量擔保義務,且在達成進一步協議后再次違約,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
2. A公司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賠。A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請求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根據該條規定,賣方必須承擔質量擔保責任,而實際情況是,貨到后經檢驗證明,電子槍的質量確實存在較大質量缺陷。很顯然,賣方違約。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隨即與B公司交涉并達成索賠協議,要求B公司在3個月內將符合質量要求的7.5萬只電子槍發運給A公司,但是,B公司交來的貨物仍然不符合質量要求。經雙方再次協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將應該提供的電子槍品牌換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也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貨物,但B公司還是未能履行義務。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會發生這種結果。”可見,B公司的違約使得A公司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被剝奪,因此,B公司的違約構成根本違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b)……”因此,買方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2
[案情摘要]
1996年4月,中國A公司與外國B公司簽訂了冷軋卷板進口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貨。付款方式為信用證。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期開來了信用證。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關于貨物已經裝船或延期交貨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發來傳真,稱原定貨輪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無法保證按期交貨,要求A公司將信用證裝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與7月4日回復傳真,A公司按期回復,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證的條件是價格下調10%,否則將宣告撤銷合同。但B公司沒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長信用證有效期,否則將貨物另售他人。A公司與7月5日正式函告A公司,終止合同并提出索賠。
[法律問題]
A公司最后的處理方法是否合理?為什么?
[參考結論]
A公司的處理方法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中,B公司未按期在1996年6月底前交貨,已構成了違約,而且在A公司拒絕將信用證延期的情況下,仍未繼續履行交貨義務,故B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和第49條的規定,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要求所配。
案例3
[案情摘要]
有一份出售小麥的FOB合同規定:重量以一張或數量提單中的重量為準,共計5000噸,可有2%的伸縮度,賣方可比合同規定的許可限度多運或少運8%.事后,賣方實際交貨重量比合同規定的許可限度少了55公斤。買方以賣方違反合同規定為由拒絕接受貨物,并要求賣方退還已經支付的貨款。
[法律問題]
買方是否有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利?為什么?
[參考結論]
買方無權解除合同并拒絕接受貨物。
[法理、法律精解]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規定,只有賣方的違約構成根本違約,買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賣方實際交貨重量比合同規定的許可限度少了55公斤,但這一數量和合同規定的交貨數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雖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的數量要求,但并不構成根本違約,故買方無權解除合同并拒絕接受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