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之海關估價協議04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15:00:35
發展中成員對協議的適用
1995年1月1日以前,關貿總協定發展中國家成員中僅有11個國家加入了海關估價協議。新成立的世貿組織改變了這種局面。如前所述,建立世貿組織的協議要求各成員接受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的所有多邊協議。鑒于海關估價協議是一項多邊協議,世貿組織中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便自動地加入了該協議。發展中國家可以在5年的期限里,暫緩實施該協議的條款。一世貿組織原始成員中那些已經引用這一條款的成員可以到2000年1月1日再開始完全履行該協議。
設立這一過渡期旨在為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足夠的時間,以便逐步采取措施,完成從現行海關估價體制向協議規定的海關估價體制的過渡。為了促進這一過渡,協議呼吁發達國家和諸如世界海關組織這樣的國際機構,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實施措施的準備和人員培訓提供技術援助。
作用
協議的基本宗旨在于,通過要求海關在確定完稅價格時接受進口商提供的在具體交易中的實付價格,以保護誠實商人的利益。這一點不僅適用于正常交易,同時也適用于有關聯的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協議承認,不同進口商就同一產品所談妥的價格有可能不一樣。不能僅憑某一進口商的報價低于其他進口商進口同類產品的報價為理由,而拒絕接受成交價格。海關只有在有理由對進口商品報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表示懷疑時,方可拒絕接受成交價格。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海關還應該給進口商為其申報價格進行解釋的機會。如果進口商的解釋仍未被接受,海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進口商海關拒絕接受成交價格,以及轉而采取其他估價方法來確定海關估價的理由。此外,通過給予進口商在海關估價的全過程中獲得協商的權利,協議確保海關客觀地使用其在審查申報價格方面的權限。
除了向進口商提供在海關估價的全過程中獲得協商的權利外,協議還要求各國有關海關估價的立法為進口商提供以下權利:
1.在確定完稅價格方面有可能發生延遲時,進口商有權從海關提走進口商品,但應向海關提供足夠數額的擔保或押金,用以支付該貨物應繳納的海關關稅。
2.有權要求海關對其獲得的任何機密材料保守秘密。
3.有權就海關做出的決定向海關當局內部的獨立機構,以及司法當局提出上訴,而不用擔心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