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海關估價協議18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15:25:17
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海關估價協議18
經濟特區措施
各種類型經濟特區的內容。
各國或地區設置的經濟特區名目繁多,規模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
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都是劃在關境以外,對進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實征關稅,并且準許在港內或區內開展商品自由儲存。展覽。拆散。改裝。加工和制造等業務活動,以便于本地區的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和外匯收入。
2.保稅區。保稅區又稱保稅倉庫區。它是海關所設置的或經海關批準注冊的,受海關監督的特定地區和倉庫,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可以暫時不繳納進口稅;如再出口,不繳納出口稅;如要運往所在國的國內市場,則需辦理報關手續,繳納進口稅。
按照保稅區的職能不同,一般保稅區分為以下五種:指定保稅區,保稅貨棚,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陳列物。
3.出口加工區。出口加工區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其港口或鄰近港口。國際機場的地方,劃出一定的范圍,新建和擴建碼頭。車站。道路。倉庫和廠房等基礎設施以及提供免稅等優惠待遇,鼓勵外國企業在區內投資設廠,生產以出口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區域。
出口加工區的類型有綜合性出口加工區和專業性出口加工區。
4.多種經營的經濟特區。多種經營的經濟特區簡稱多種經營特區,是指一國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劃出一定的范圍,新建或擴建基礎設施和提供減免稅等優惠待遇,吸引外國或境外企業在區內從事外貿。加工工業。農畜業。金融保險和旅游業等多種經營活動的區域。如從1979年以來,我國先后在深圳特區。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省設立這種經濟特區。
5.自由邊境區。過去也稱為自由貿易區。一般僅見于拉丁美洲少數國家。自由邊境區一般是在本國的一個省或幾個省的邊境地區,對于在區內使用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和消費品可以免稅或減稅進口,如從區內轉運到本國其他地區出售,則須照章納稅。外國貨物可在區內進行儲存。展覽。混合。包裝。加工和制造等業務活動,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國投資開發邊境區的經濟。
6.過境區。沿海國家為了便利內陸鄰國的進出口貨運,開辟某些海港。河港或邊境城市作為貨物過境區。對于過境貨物免征關稅或只征小額的過境費用。過境貨物一般可在過境區內作短期儲存,重新包裝,但不得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