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2)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高等學校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自主制訂。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對所屬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進行審核。
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于4月1日前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省教育廳于4月15日前完成對省內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招生章程必須真實、準確,其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學校詳細地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性質(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語種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分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藝術類專業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成績的使用原則和計算辦法等),學費標準(要求必須填寫,不許空檔),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學校設立的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家庭困難學生助學貸款申請辦理方法,學校為家庭困難學生辦理綠色通道的辦法等以及其它須知。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匯總、編輯各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并在考生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各高等學校應主要通過發布招生章程和《填報志愿指南》等途徑將信息傳達到考生,盡量減少商業廣告宣傳,以降低招生成本。
六、招生計劃
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計劃。
高等學校應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等學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教育部備案。
各高等學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報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須與主管部門核定、教育部備案的招生計劃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匯總后向社會公布。
各高等學校必須加強對招生計劃的管理。招生計劃一旦向社會公布,不允許隨意變更,嚴禁任何高校超計劃或計劃外招生。
七、考試
(一)考試時間
全國統考于6月7日—9日進行,具體考試時間表如下:
(二)考試科目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史)、外語、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基本能力測試;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工農醫)、外語、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基本能力測試。
語文、數學、外語試卷滿分各為150分,外語中含聽力測試3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各為240分;基本能力測試卷面分值為100分,以考生卷面得分的60%計入高考總分。各科累計總成績滿分為750分。
語文、數學、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基本能力測試6科由我省自行命題,英語聽力和小語種科目由教育部命題。命題依據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和《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山東卷考試說明》進行。
(三)全國統考(含我省命題)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絕密級事項管理。
(四)考點應設在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批準。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辦法將另文下達。
(五)報考外語和有外語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口試內容與時間由各市自行確定。口試成績須于7月3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考試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為加強考試管理,考場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編排;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向各考區派遣統考檢查組。各級招生委員會要加強考場管理,認真選派和培訓監考工作人員,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風考紀教育,采取得力措施,嚴防高科技作弊,堅決杜絕群體性舞弊行為。對考試中發現的違紀、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視,嚴肅對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因管理不善或監考人員不負責任造成考場紀律松懈、出現作弊行為的考區、考點,除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并取消下一年度設立考點的資格。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