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何川洋事件看高考錄取制度改革
據媒體報道,對重慶高考文科狀元何川洋,北京大學已依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放棄錄取;而香港大學也在對何川洋進行面試后,沒有錄取他。
就北京大學放棄錄取何川洋,不少輿論贊成北大終于做了一件正確的事。而對香港大學沒有錄取何川洋,網民的看法是:你看,香港大學也不錄取他,證明他的“狀元”不那么貨真價實。
那種用香港大學的不錄取何川洋,來“反證”國內大學不錄取何的合理性的想法,顯然是不知兩地大學的錄取規則。香港大學實行自主招生,錄取看的不只是高考分數,內地“狀元”申請香港大學不被錄取,是十分正常的事。香港大學不錄取何川洋,只能表明學校覺得他不適合自己的招生標準,并不能說明其他什么。
而北京大學決定放棄錄取何川洋,則恰恰說明學校沒有自主招生權。從北京大學招辦的解釋看,他們之所以做出放棄的決定,是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學校的招生是聽命行政的。
而且,北京大學的這種解釋也意味著,內地任何大學也不得錄取何川洋,如果錄取,將違背教育部有關規定。何川洋剩下的出路,就是繼續尋找境外高校,以及選擇復讀。
有很多網民說,真金不怕火煉,有種的就復讀一年。問題是,在父母受處罰、自己被取消錄取資格的壓力下,一個18歲的孩子能挺過來嗎?而且,復讀本就是我國教育的問題之一:我國的高考成績只是一次性用品,兩個月內有效,若不能在當年集中錄取中派上用場,過期就毫無用途,所以才有考生選擇復讀,希望在來年走運。
分析近來要求嚴懲何川洋父母,同時要求取消何川洋高考成績和錄取資格的言論,其核心點,都是要依法治國、依法治教,因為早有法規明確要求,對違規變更民族身份的考生,應取消其考試資格、錄取資格和學籍;如果不取消何川洋的考試成績和錄取資格,規則的嚴肅性何在、法律不就可以兒戲了嗎?
筆者從來不反對依法治教,嚴肅執法,但前提是,政府部門所制定的政策本身,首先必須合法。在筆者看來,贊成維護規則嚴肅性的論者,他們是被加分政策中的不公所激怒而蒙蔽了雙眼。其邏輯是,政府部門的行政規定是不容討論的。那么,試問,同樣是政府部門出臺的高考加分政策,為何輿論要質問其是否合法,質問其是否公平公正?為何要求取消這種加分政策?為什么在談論加分政策的時候,大家就沒想到要維護這種規則的嚴肅性?幾年前,教育部出臺要求大學生不得在校外租房的規定時,為什么輿論普遍反對并嘲弄這一規定?而在輿論的質疑中,這一規定不久之后也取消了。
就近期被廣泛援引的國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今年5月發布的《關于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而言,筆者認為其中關于剝奪考生考試資格、錄取資格的處罰規定,涉嫌違法。就如教育部當年的禁租令涉嫌侵犯公民的自由居住權一樣,剝奪考試資格和錄取資格的處罰,涉嫌侵犯憲法賦予每位公民的基本受教育權利。
眾所周知,我國已經允許服刑犯人參加成人高考,接受高等教育。也就是說,大家已經逐漸認識到,接受教育是每個人平等的權利,不能隨意剝奪。行政部門無權制定行政規定去剝奪考生的考試資格、錄取資格。任何公民都有參加考試的權利、被學校錄取的權利,至于能不能錄取,應由學校根據辦學條件、辦學定位、人才培養目標自主決定。這就是香港地區的高校為何可以自主錄取被內地取消錄取資格的“高考移民”的原因所在。
就變更民族身份這一違規行為來說,以剝奪并非主事者的考生的考試資格、錄取資格為懲罰,也是不理性的。本起事件中,何川洋父母為其更改民族身份,是發生在《通知》發出前四年,在他14歲之際,那時他還是一個不懂事的孩子。
當然,如果不剝奪考生的考試資格、不取消其高考成績和錄取資格,由于我國現行高考錄取制度是按照考試分數高低進行集中錄取,這將意味著考生在依照“分數+志愿”的錄取體系中,一定要被某所高校錄取。這才是所有問題的根源所在。
在筆者看來,不論是此次高考考生希望通過變更名族成分以尋求加分,還是隨之而來的對違規學生予以不合理懲罰,都迫切要求改革現行高考錄取制度。從加分政策看,如果不是把“特長加分”、“身份加分”等直接加到高考分數上,再依據考分排序錄取,而是有多元評價體系,將學生的特長、家庭背景、民族成分等均作為錄取的具體指標,并加以綜合考察,違規加分的原始沖動將減少。從高校的自主招生來看,如果高校能基于考生的統一考試成績,結合考生的中學學業成績、中學綜合表現,自主進行錄取,那么,何苦需要行政部門出規定,剝奪考生的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呢?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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