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內容摘要: 為了做好我區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為了做好我區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招生原則
(一)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二)對世代聚居在藏的少數民族考生(含區外進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職工子女)實行單獨劃線。
(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人事廳等部門關于改革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意見的通知》(藏政發[2003]19號)精神,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學生(含師范類)畢業后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二、報 名
(一)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指高中、中專、中職,下同)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戶籍在藏,同時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的規定,可以申請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1)我區干部、職工(含援藏干部、職工和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學院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2)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聘(任)用人員子女戶籍在2009年7月31日前遷入,并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3)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藏注冊經營工商企業三年以上的投資者子女,戶籍在2007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并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4)按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規定,非直系親屬的限報考生,戶籍在2007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且在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一直在學籍學校就讀的考生,可以報考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或區外非重點普通高等學校。
(5)我區往屆生參加普通高考(論壇)按照《關于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執行。報名按下列要求辦理:
1)三年來,參加過我區普通高考的考生,經各地市招生辦審核屬實的可以報考。
2)年齡在25周歲以下的往屆生,報名時,須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學籍檔案材料和高中畢業證書。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區定居的外國僑民,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持我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僑居留證”,在拉薩市招生辦報名。
4、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對口高職”),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但二者不得兼報。
(二)報名辦法
1、考生報名時須交驗本人身份證、戶口卡原件和復印件、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或就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學籍(或人事)檔案等材料(以下簡稱“報考材料”)。
2、區內高中學校就讀的應屆畢業生,由所在中學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軍警考生,由西藏軍區、武警西藏總隊、駐藏空軍、自治區公安廳等有關部門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對口高職”招生考試由學校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其他考生自行到戶籍所在地(市)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網上填報信息,現場確認的方式報名。考生上網填報信息前,須下載填寫《2010年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戶籍審查表》(登錄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網站下載,以下簡稱“戶籍審查表”),持本人戶口卡、身份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招生辦進行戶籍審查,簽章確認。
集體報名的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報名號和密碼;其他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和報考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招生辦領取報名號和密碼。所有考生必須持戶籍審查表方可領取報名號和密碼。
4、集體報名考生的報名信息可由學校(或單位)或本人上網填報。學校(或單位)負責收集整理考生報考材料,并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地(市)招生辦確認信息。
5、非集體報名考生的報名信息由本人上網填報,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地(市)招生辦確認信息。
6、今年我區在拉薩、日喀則、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學院、格爾木、成都設立考點。
個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戶籍地參加考試的考生,須填寫《西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借考生情況登記表》(簡稱“借考表”),在確認信息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招生辦申請借考。地(市)招生辦須對借考生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的考生匯總上報自治區招生部門審批。
成都考點不受理限報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學院考點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學院附中學籍的應屆考生及限報考生借考。
7、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必須逐項認真核對,確保信息準確無誤,并簽字確認。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現場確認信息的,經所在地(市)招生辦同意,可由親友代為確認信息;同時還須提供5寸彩色證件照片1張。如果考生只進行了網上填報信息,沒有現場確認,報名無效。因考生填報信息失誤,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8、在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費和考務費;往屆畢業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學院借考的考生還須繳納借考費。按藏發改價格[2007]897號文件規定,報名費每生25元,考務費每生每科10元,借考費150元,外語口試費每生15元,體育、藝術類考試費每生30元。
(三)報名時間、地點
1、網上填報報名信息時間為3月15日至21日,現場確認時間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辦理。
2、現場確認地點設在各地(市)招生辦,西藏民院招生辦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招生辦。
3、借考手續由自治區招生部門負責審批,借考生名單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辦、各高級中學須在4月底前完成對考生進行報考資格、各類照顧政策、各類加分的審查、公示。
5、自治區招生部門在5月10日前將編排考場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辦。
6、考生在領取準考證時,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借考生憑本人身份證、戶口卡原件在借考地領取準考證。
(責任編輯:王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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