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天津音樂學院招生章程(2)
第七條本科學費標準:8000-100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本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我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我院是教育部規定的自主劃定文化課錄取最低控制線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我院劃定的文化課錄取最低控制線投檔,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照顧政策加分。
第十條文化課考試成績達到我院制定的控制分數線(外語需達到我院規定分數線),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藝術管理方向的部分考生按專業錄取,其他考生按專業課總分(總分100分)與文化課總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相加所得分數劃定錄取線。學前教育與表演方向按文化課成績(總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與專業課成績相加后從高到低錄取。考生兼報志愿均達錄取標準,采取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考生只有參加我院組織的專業考試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報考我院,我院不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以及其它院校的專業考試成績。
第十二條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我院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四條專業設置和專業考試內容請考生參考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六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相關規定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出,學院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依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條例》、《天津音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學分制。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