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考規定18種作弊行為 高考作弊最高禁考3年(2)
18種考試作弊行為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組織團伙作弊的;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使用相關設備接送信息實施作弊的;
偽造、變更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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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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