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策:高考嚴重作弊將停考1至3年(3)
3.根據新型作弊形勢,適當調整了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
(1)調整了對高科技作弊行為的認定。
將原18號令作弊行為認定條款中“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的條款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一是擴大了作弊工具的范圍,由通訊工具擴大到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二是認定方式改變,將“攜帶”作為構成作弊的要件,無論是否使用,只要攜帶入場即構成作弊。
(2)增加了將“非法獲得加分資格”推定考生作弊的行為。
原18號令第七條第一款“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修改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這樣修改是為了重點解決偽造材料獲得少數民族加分、特長生加分等加分情形。
(3)調整了雷同試卷的認定范圍。
同樣還是將原18號令第七條,第二款“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目的是重點解決由于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
(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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