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考試技巧練習之結合應試的運用(3)
這次《表演形象教程》的輔導課堂中,我給一位女學員出了一道當年我遇到的考題:“三次上桌子”。她的構思與表演是每況愈下,第一次的規定情境較尖銳,表演了一位少女要自殺,有強烈的規定情境與心理沖突,展示了學員的表演能力。雖然由于缺乏細節,對少女為什么要自殺體現、揭示得還不夠。第二次被貓追逐得跑上了椅子,稍弱了些,缺乏沖突與命運危機,也沒有體現出喜劇與幽默的素質。第三次更差了,表現了少女登上桌子擦玻璃,沒有規定情境,沒有人物的情感與命運,根本無法展示考生的表演素質與才華。如果第三次站在桌上是為了貼一對喜字,是為了布置房,迎接新婚,那就不一樣了,有了情感因素、有了藝術情境,這就體現了少女的愛,體現了結婚的心態,就進入了藝術領域。如果第一次是擦玻璃、第二次是擦燈泡、第三次是擦燈罩……那么,初試準就被淘汰了。第一次有規定情境,展示了考生的激情,展示她對生命的珍惜。第二次規定情境很弱,表演展示了什么呢?第三次沒有情境,應該說什么都沒有展示。這一練習告誡我們,沒有規定情境的動作,不是藝術動作,它也就形不成藝術,應該引以為鑒。
上海戲劇學院表演復試的時候出過關于規定情境的多人練習,舞臺上就一張桌子,一個凳子,搭了幾塊木頭,讓考生一個個上去,證實這個環境,用語言、行為動作都可以,(自然最好是行動和感覺)只要能夠通過表演揭示出這是什么地方。然后第二個人再上去,證明你和他的人物關系,讓我出來你們是同學、夫妻、敵人或者是父子等等。當然,還可以進一步通揭示出所處情境……
(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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