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歷史重要知識點復習:資本主義列強侵華(2)
二、知識深化
1、西方列強侵華過程和階段特征
⑴第一階段:鴉片戰爭到中日甲午戰爭前(1840—1894年)。
階段特征:以商品輸出取代直接搶掠為主要方式,以相互勾結、發動戰爭打開中國國門為主要
手段。侵華的主要國家是英法美等資本主義工業強國和相對落后但侵略成性的俄國。
⑵第二階段:甲午戰爭到一戰結束(1894—1918年)。
階段特征:侵華的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政治上,由掀起瓜分狂潮到逐漸實行“以華治華”政策;經濟上,由商品輸出為主想資本輸出為主過渡;文化侵略也日益加強。侵華的主要國家除了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外,還有后期的德、日、意、奧匈帝國等國家,它們在中國既勾結又爭奪,。侵華的主要格局先是共同,美國占優勢,后在一戰期間日本獨霸。
⑶第三階段:一戰后到二戰結束(1918—1945年)。
階段特征:侵華的主要方式是從“以華治華”到獨占中國。侵華的主要國家是美日兩國,它們在中國展開了激烈的爭奪。侵華的主要格局是由列強共同支配,后到日本獨霸。
⑷第四階段:二戰后到朝鮮戰爭(1945—1953年)。
階段特征:侵華主要國家是美國。侵華方式主要是:政治上“以華治華”,奉行扶蔣反共的政策;經濟上憑借雄厚的實力,打著平等的旗號,大肆傾銷商品和輸出資本;軍事上以援助為名,加緊控制中國;文化上輸出美國價值觀,扶持親美勢力。
2、對西方列強發動的侵略戰爭的認識
這些戰爭把中國從一個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逐步拖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
⑴從原因來看,西方列強發動的侵華戰爭是世界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是它們推行對外擴張政策的結果,實質上體現了它們以資本主義方式政府世界、改造世界的過程,是它們開拓殖民地、爭奪世界霸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強發動戰爭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武力打開和占領中國市場,攫取侵略權益,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道路。這是由資本主義開放和擴張的本性決定的。此外,中國的落后和歷屆政府的腐敗,也是其發動戰爭的原因之一。
⑵從資本主義發展的階段來看,兩次鴉片戰爭主要反映了工業革命后西方列強要求擴大商品傾銷的愿望;中法戰爭和中日甲午戰爭則是以侵吞中國鄰國和邊疆地區,擴大資本輸出為目的,反映出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階段過渡時期分割世界的要求;八國聯軍侵華戰爭是以鎮壓中國革命和瓜分中國為主要目的,是資本輸出導致領土瓜分的必然反映;日本發動的侵華戰爭,是20世紀30年代日本法西斯主義妄圖獨占中國、政府世界的稱霸戰爭,是帝國主義陣營分化的結果,也是東西方帝國主義矛盾斗爭的必然結果。
⑶從發動者來看,經歷了由一國到多國,再由多國到一國的變化。在地域上,由歐洲列強為主到以美日為主,反映了近現代國際關系由以歐洲為中心向它的兩側轉移的趨勢、。
⑷從規模來看,戰爭的持續時間一次比一次長,涉及地區一次比一次廣,危害程度更大。20世紀30年代日本的侵華戰爭達到了歷史上的最高峰。
⑸從結果和影響來看,除了20世紀30年代的侵華戰爭外,其余都以中國失敗而告終,其基本原因是社會制度、生產技術和政治腐敗。這些戰爭對中國人民造成了沉重的災難,是造成中國落后的主要根源。但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華民族的覺醒。
*在復習中加強比較。如兩次鴉片戰爭的比較,近代史上日本兩次侵華戰爭的比較,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和以往歷次侵華戰爭的比較。
3、中國近代的不平等條約體系和對不平等條約的認識
在近代,強迫中國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成為列強干預和控制中國的最重要手段之一。這些條約滲透到中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個方面,從而形成一種龐大體系,成為不平等條約體系。這個不平等條約體系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⑴形成階段:1842年至1860年。在這一階段中,《南京條約》的簽訂開始了這個體系的形成過程;該條約又與附件、《望廈條約》、《黃埔條約》等一起構成了不平等條約體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
的三塊奠基石。其中包含的權利構成了外國在華特權的基本的方面,爾后所有不平等條約規定的種種特權不過是上述權利的延續、派生和補充。第二次鴉片戰爭后,清政府和列強又簽訂了中俄美英法《天津條約》、中英法《北京條約》、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等,又獲得了新的特權。
⑵擴大期:1860年至1919年。這個時期中,除了英法美俄等國外,又有總數達20多個國家躋身于這個體系中。其中可分為兩個小階段:①19世紀60—90年代,中外關系相對平靜,除了中法戰爭。這時期未出現影響全局的條約,但局部性條約層出不窮,如《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中俄《改訂條約》(《伊犁條約》)及以后五個勘界議定書、《中法新約》。②從甲午戰爭后進入第二個小階段這一時期中日《馬關條約》是一個空前屈辱的條約。1901年簽訂的《辛丑條約》標志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1915年5月9日袁世凱為了稱帝接受了日本提出了旨在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
⑶修訂期:1919年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這一時期有兩個特點:一是不平等條約體系的基礎開始動搖,列強被迫修訂這個體系的若干內容,開始部分放棄在華的條約特權。二是這個時期的不平等條約體系雖然發生了動搖,卻沒有被摧毀,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狀況沒有根本改變,中國受不平等條約體系舒服壓迫的局面沒有徹底改變。該體系在20世紀30—40年代兩度得到極強。一是伴隨著日本對中國的全面侵略而來:“九一八”事變后,日本同傀儡政權(偽“滿洲國”政府、汪偽政府等)簽訂了一系列旨在變中國為其殖民地的條約。“七七”事變前,國民政府奉行“不抵抗”政策和“攘外必先安內”政策,也同日本簽訂一系列妥協投降的條約,如《何梅協定》、《淞滬停戰協定》等。二是1946年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空前出賣國家主權。但這不能改變該體系縮小之至結束的命運,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共同綱領》規定對以往條約將視其內容加以承認、廢除、修改、重定,從而宣告舊體系的結束,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新條約時代的開始。
認識:
⑴這些條約大多是外來資本主義國家強迫清政府或當時的反動政府所簽的,都是屈辱性的條約;有些是當時的反動政府處于政治上的需要,對列強進行妥協或勾結的結果。
⑵這些條約對中國的危害是巨大的。
⑶這些條約的掠奪性和奴役性的條款,導致中國國際地位下降。
(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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