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美術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錄取政策和相關規定,按照“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合格標準內,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院校志愿錄取執行所在省(區、市)相關政策。對于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我校根據招生計劃數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對于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我校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省(區、市)的同批錄取控制線上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數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類推,院校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三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投檔成績作為主要依據,以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內蒙古自治區除外),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的情況下,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其它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同等條件下(指投檔成績相同),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相關科目依次為語文、數學、文(理)科綜合)。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八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我校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處理)和日語專業公共外語課程為日語(零起點)除外)。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六條 凡報考我校行業人才實驗班的考生,高考成績需達到當地本科一批錄取控制線,高考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且高考成績(不含政策加分)排名在投檔考生的前30%。
第十七條 國防生錄取政策
我校為軍隊定向招收和培養國防生,與軍事院校同在提前批次錄取,招收經政審、面試、軍檢合格的考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15000元/生/年的國防獎學金,接受必要的軍政訓練,畢業后到部隊工作,其他各項待遇與普通學生完全相同。國防生的招生錄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于天津市考生:
1.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中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地理、歷史等8個學科成績等第均獲得A的考生,簡稱8A考生。在安排專業時,一志愿投檔的8A考生的前10名,優先按照第十三條安排專業(不包括行業人才實驗班)。
2.在高考成績同等的條件下(指投檔成績相同):
(1)學校在退檔處理時,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先對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
(2)學校安排專業時,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第十九條 對于江蘇省考生,我校普通類專業要求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達到選測科目BB,必測科目4C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排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較高的考生;如選測科目等級也相同,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相關科目依次為語文、數學,不含附加分)。
第二十條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按照《天津科技大學2016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高水平運動員,經我校考核合格且經陽光高考平臺公示者,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的規定錄取。
第二十三條 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十四條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執行,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六章 報到與入學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天津科技大學新生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和身體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科技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并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頒發天津科技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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