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高考志愿有必要入刑嗎(2)
被篡改志愿后如何挽回損失
在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曝出的第六天,陜師大決定恢復常升的志愿并增加計劃予以錄取。收到錄取通知書后,常升和父親相擁而泣。有媒體認為,特事特辦是對權力的過度運用,如果學校招生時將“特事特辦”常態化,難免被有心人利用,以此為借口占取正常的招生名額。也有媒體認為,常升被補錄是其權利被侵犯后“恢復原狀”的正常做法,值得肯定。
張立文對陜師大補錄常升的做法表示肯定,因為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無可借助的糾錯機制,如果再遇到篡改高考志愿,只能像陜師大一樣,采取“特事特辦”的做法。“媒體的曝光和監督,使事件得到全社會的關注,成為典型事件,推動事件向積極的方向發展,呈現客觀事實,最終考生被目標學校錄取,彌補了損害結果,這樣的特事特辦促使考生權利得到保障,有益無害,意義積極。”張立文表示。
事實上,像常升這樣最后被錄取的“幸運”考生仍是少數。近幾年我國發生的篡改志愿事件,有的考生因錄取時間還充裕而有機會重新填報,有的通過補錄進入大學,更多的則是被迫接受事實,或者進入從未報考過的大學,或者重讀。當志愿被篡改已成事實,無法被錄取,考生又如何來挽回損失呢?
阮齊林認為,如果高考錄取的結果已經不能更改,受害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權來彌補損失。“目前篡改高考志愿只是偶然個案,每年高考有數百萬人被錄取,出現志愿被改的情形比例極小,況且個人完全可以有效防范,學校也應盡到提醒考生的義務,填補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阮齊林補充道。
張立文還建議,在被篡改高考志愿后,受害人的損失是難以量化的,如果通過民事方式向行為人主張侵權責任賠償,那么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目標學校、考生所在地負責招生部門等涉案的個人及機構一并參與訴訟,作出類似于本次事件中常升最終被陜師大錄取的裁判結果,以司法途徑來達到維護受教育權利的目的。
受教育權法律保護體系尚待填補
往年高考過后,也屢有關于同學、老師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發生。有的是個別考生為了排除競爭、嫉妒他人分數高而篡改其他同學的志愿,有的則是一些高等院校招生工作人員、高中教師為了爭奪生源、拿回扣而批量修改多人志愿。
受訪專家表示,憲法不僅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也保障公民自主選擇教育機構的權利。篡改考生高考志愿,剝奪了考生對所接受教育的渠道之自主選擇權利,不僅會導致被篡改志愿的考生與自己心儀的學校和專業無緣,也可能改變他們一生的職業發展方向。
在我國,除憲法規定外,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也對公民的受教育權進行了規范明確。在何萍看來,雖然我國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法治建設初見成效,但與完善的法治要求相比還有距離。
“在我國,具體到民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刑事法律,對于受教育權被侵犯后的司法救濟途徑都沒有具體體現。”其實,受教育權保護的難題并不僅限于此。何萍補充說,受教育權與一般的人身權、財產權不一樣。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身份權。而受教育權是否可以歸類于一般人格權或者法益范疇予以保護仍有待探討。“可以說,在受教育權的具體內容以及侵犯受教育權的法律后果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我國對于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并不充分。”何萍表示。
除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尚不健全外,受訪專家還認為,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力度不夠,也是目前公民受教育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張立文表示,司法實踐中,本科學歷以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遭受侵害的現象更為集中。他建議可以參考少年法庭,探索建立教育法庭制度,專門處理未成年人受教育權遭受侵害的問題。
“除此之外,在相關行政訴訟案件或民事案件中,還可以加入‘侵犯受教育權’的案由。有了案由之后,在司法實踐中能確認‘受教育權保護’的制度,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可以引用案由,達到對受教育權的保護和救濟。”張立文表示。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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