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歷史:澳門回歸的歷史背景

2017-01-10 00:04:58 來源:滬江高考資源網

   早期租地

  早在明朝,葡萄牙人已開始在澳門進行貿易和修建洋房居住。

  1583年,在澳門居留的葡萄牙人在未經明朝政府同意下,自行成立澳門議事會進行葡萄牙社區的自治管理,但葡萄牙仍每年付白銀予明政府與其后的清政府為地租。由于澳門有葡萄牙人聚居和日本倭寇的活動,明朝于1608年(萬歷三十六年),香山知縣蔡善繼以《條議制澳十則》加強對澳門的管治。1614年,朝廷接納兩廣總督張鳴岡的上書,加強澳門的軍事防范[1]。

  變相強占

  1616年,葡萄牙任命卡洛告為澳門總督(簡稱:澳督),但并沒有到任。1623年,葡萄牙任命馬士加路也為澳督,并正式到澳門就職。最初只負責澳門防務,澳督官邸亦設于大炮臺。1749年(乾隆十四年),清政府頒布《澳夷善后事宜條議》以完善對在澳外國人的法律,并將其葡文石碑豎立于議事亭。1783年4月4日葡萄牙海事暨海外部部長以葡萄牙女王名義發布《王室制誥》后,議事會逐漸失去大部分權力,作為葡萄牙國家代表的澳門總督的權力則不斷擴充膨脹。

  1842年,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后,葡萄牙派代表與清朝欽差大臣愛新覺羅·耆英談判,要求豁免地租銀,并由葡萄牙軍隊駐防澳門半島。清政府斷然拒絕葡萄牙的要求,但維持已給予葡萄牙的各樣優待。及至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瑪麗亞二世單方面宣布澳門為自由港,除容許外國商船停泊進行貿易活動外,更拒絕向清朝政府繳納地租銀。1846年4月澳督亞馬留上任后,隨即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1846年5月,亞馬留單方面宣布對澳門華籍居民征收地租、人頭稅和不動產稅,把只對葡萄牙居民實行的統治權,擴大到華籍居民。亞馬留之舉引起駐澳的清朝官員的嚴重抗議與交涉。從1849年開始,亞馬留將清朝官員趕出澳門和搗毀清朝海關,并停止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亞馬留的舉動,進一步激起了華籍居民的民憤。亞馬留在同年8月22日被刺殺身亡[2]。

  條約定案

  1862年葡萄牙曾與清政府草簽《中葡和好貿易條約》,欲將澳門地區轉為葡萄牙之屬地,但被發現而告終。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藉鴉片緝私征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1887年,清政府與葡萄牙先后簽訂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和好通商條約》,條約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為避免主權徹底喪失,清政府保留了將澳門讓與他國的權利,葡萄牙若想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

  (責任編輯:楊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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