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佳木斯大學招生章程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范招生行為,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佳木斯大學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佳木斯大學,國標代碼為10222,校址為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學府街148號,上級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三條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本科。
第四條 學校始建于1947年,現已發展成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于一體的黑龍江省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之一。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佳木斯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佳木斯大學招生委員會”和“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開展學校本科專業的招生錄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招生就業處(本科招生)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規定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向學校招生委員會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招生工作進展并執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3.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5.組織開展藝術類專業課校考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咨詢及宣傳工作;
7.組織實施本科生遠程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8.配合教務處完成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
9.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招生對象
第九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訂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招生計劃,在規定時間上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并向考生公布,學校也通過網站、招生簡章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錄取時根據生源情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將預留計劃投放到生源較好的省(區、市)。
第十條 佳木斯大學本科生的招生對象為:國家統一組織考試的高考生(含藝術類考生、體育類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地方農村專項計劃)。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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