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工業大學城市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關文件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一、學校名稱:河北工業大學城市學院
二、學校代碼:13584
三、辦學層次:本科生
四、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五、辦學歷史:河北工業大學城市學院2001年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2004年教育部重新審核予以確認,在天津和廊坊分別設有校區。
六、學歷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由河北工業大學城市學院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頒發河北工業大學城市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七、辦學地址:
天津校區:天津市紅橋區光榮道29號
廊坊校區:河北省廊坊市新華路199號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河北工業大學城市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實施本科招生錄取具體環節工作。
第六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招生計劃分配:按照河北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辦學條件,編制并報送招生來源計劃。招生計劃及專業報考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八條 預留計劃使用:預留計劃的使用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預留計劃數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的1%。在錄取過程中,堅持集體決議,公開透明原則,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報考生源狀況,經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按規定使用。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原則: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等原則,執行教育部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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