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考資格審查及違規行為處理
十二、資格審查
50.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高考資格審查嚴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16〕71號)要求,加強考生報考錄取資格審查工作。2017年高考成績公布之后,各考區招辦要對上線考生進行再次審查,市(州)招辦(教育考試院)組織對二本線以上(含二本)考生檔案進行復查。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依據“青教招委〔2000〕7號、〔2006〕33號、〔2008〕48號和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和“青政辦〔2007〕177號”以及“青辦發〔2004〕56號、青人才字〔2011〕5號、青組字〔2016〕18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審查。對資格存疑考生要采取多種方式認真核實取證,切實把好檔案復查和招考資格審查關。各地要在7月1日前完成復查工作任務,并向省招辦報送復查工作報告。省招辦加強政策指導,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和來信來訪,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對資格審查中的違紀違規問題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對各地二本線以上考生檔案復查工作進行抽查和監督。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各考區招辦要加強溝通或通過省招辦協調,相互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十三、信息管理和公開公示
51.高考招生錄取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個人信息,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監考人員、巡視員,考試、評卷情況,視頻監控錄像,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考生志愿、招生錄取信息,以及有關招生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等,未經正式發布之前受國家有關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各相關部門應嚴肅工作紀律,嚴密工作程序,嚴格管理權限,確保考試招生錄取信息安全保密、準確可靠。
52.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志愿填報系統中自行填報;參加高校自主招生、藝術類自主招生和貧困地區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的考生志愿在紙質志愿表中填報后,由考區招辦收集上報省招辦用于投檔錄取。
5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四、違規行為處理
54.對高考報名資格、加分資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高校考試、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55.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實施細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
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五、附 則
56.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57.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58.本《實施細則》由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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