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公布(3)
11.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招生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也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范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
12.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系)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確需跨省設點組織校考的,須經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同意并報本校主管部門備案。校考須在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指定的考點范圍內進行,并接受當地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所有跨省設點考試的高校須于2009年1月1日前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校考地點。各省級招辦應于1月31日將在本地設點的省外高校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3.獲準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應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對省級統考專業的考生應根據有關省級招辦提供的省級統考合格考生信息確定校考考生名單。校考應于1月31日后進行,3月底前結束。校考合格標準由招生學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招生學校負責公示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發放數量原則上按與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4:1的比例發放。招生學校須于4月15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
(責任編輯:孫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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