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
為解決藝術類院校辦學經費不足的問題,促進藝術院校發展,經請示國務院同意,決定適當調整藝術院校的學費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藝術院校應通過改革辦學體制,優化師資結構,降低辦學成本,并通過增加財政撥款和適當提高學費標準等措施多渠道增加辦學經費,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
二、根據藝術院校生均培養成本,并考慮學生承受能力,將學費標準由目前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最高不超過1萬元。在規定幅度內,培養成本和就業后收入較高的表演、導演、攝影、指揮、美術等專業的學費標準可從高確定;需要國家重點扶植的專業和培養成本相對較低的理論、教育等專業的學費標準應從低確定。具體學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主管部門根據各藝術院校不同專業的培養成本、生源情況及學生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國家計委、教育部、財政部及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新的學費標準自1999年新生入學時開始實行,1998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學生仍按原學費標準執行。新學費標準要通過新聞媒體、招生簡章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三、調整學費標準應同提高獎學金、助學金和特困生補助相結合,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貸學金制度。藝術院校在公布新的學費標準的同時,要將新的獎學金、助學金和特困生補助的發放條件、辦法等一并公布。獎學金、助學金和特困生補助的發放金額不應低于學校當年收取學費金額的20%。對來自貧困地區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應采取一定的措施減免其學費、住宿費,并給予特困生必要的生活補助,確保家境困難的學生完成好學業。
(責任編輯:孫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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