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美術類專業統一考試考生須知(6)
普通高校錄取的藝術類專業考生須獲得相應專業考試及文化考試合格成績。有關錄取辦法及相關要求按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試院文件執行。
十一、其他
1、對在專業考試(含全市美術統考和校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2、本須知由北京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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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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