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是法碩專業課重要內容之一,沖刺復習,專業課任務很重,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下面新東方在線分享憲法學重要知識點,大家熟記!
2017法碩考研:憲法學重要知識點(三)
11.中國選舉制度基本原則?
答:選舉基本原則有 1)選舉權普遍性原則2)選舉權平等性原則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4)秘密投票原則。
①選舉權普遍性原則:年滿18周歲享有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都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②選舉權平等性原則:每個選民每次選舉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舉特權,非法限制、歧視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
③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直接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
★間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則:選民不署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選民若因文盲、殘疾不能書寫選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寫,然后親自投入票箱、也可另選他人或棄權而無需署名。
12.中國選舉制度的有關程序?
答:①選舉組織:直接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間接選舉由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
②選區劃分:可按居住狀況、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以便于選民行使權利,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和接受選民監督為原則。
③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民主選舉的基礎環節,能否充分發揚民主、選好人民代表的關鍵。
★直接選舉:選區選民(10人以上聯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匯總提名后,在選舉日前15天公布—→選民小組醞釀—→選舉日前5天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直接選舉的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3 ~ 1倍。
★間接選舉: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各級人大主席團匯總提名—→提交全體代表醞釀—→正式確定候選人名單。
★選舉委員會、人大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代表介紹候選人,但選舉日必須停止介紹。
★推薦候選人團體也可在選民小組、代表小組介紹候選人,但選舉日必須停止介紹。
④投票選舉:選民或代表行使選舉權的比較后環節。
★直接選舉: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參加投票即有效,候選人獲得過半數選票即當選(1/4)。
●直接選舉的投票工作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的投票由該級人大主席團主持。
★間接選舉: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
⑤對代表的罷免、補選:
★直接選舉的罷免: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備案。
★間接選舉罷免:須經原選舉單位過半數的代表通過;若人大閉會期間,須經人大常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備案。
★人大代表缺席,由原選區或選舉單位補選;間接選舉的代表可向選他的人大常委辭職。
⑥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13.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點?
答:①廣泛性:1)享受權利的主體十分廣泛2)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范圍廣泛。
②現實性:公民權利義務的切實可行性,表現為1)實事求是2)規定法律和物質的保障。
③平等性:1)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權利和自由平等受司法保護。
④一致性:權利享有與義務履行效果達到個人、國家、集體、社會利益間的平衡(本質)。
★涵義:1)公民享有權利,有必須履行義務2)某些權利義務是相結合的,既是權利也是義務3)權利義務在整體上相互促進4)權利享有上附有限條件。
★權利義務一致性并不表示不履行義務就不享有權利,享有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
1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概述?
答: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常委的主任或副主任應該由自治民族公民擔任。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應由自治民族公民擔任(不含自治鄉鄉長)。
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
★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自治鄉無權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批準才能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批準才能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
★上級國家機關決議、命令不適合實際情況—→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停止執行。
★經國務院批準(前提),可以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15.特別行政區制度概述?
答:①特別行政區自治權:1)行政管理權2)立法權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特別行政區有立法權,須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但不影響其效力。
②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彼此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全國人大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長官、行政機關主要官員。
③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
★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負責,由當地選舉、協商產生,國務院任命。
●行政長官條件:1)年滿40周歲2)無外國居留權3)在香港居住連續滿20年的永久性居民擔任。
④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香港司法機關(各級法院):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院、專門法庭。
★澳門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初級法院、中級法院、終審法院。(葡′屬大陸法系)
⑤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修改基本法議案:1)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2/3同意2)立法會2/3同意3)行政長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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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16.12
憲法學是法碩專業課重要內容之一,沖刺復習,專業課任務很重,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
08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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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16.12
醫學考研的知識點特別多,難度也大。沖刺復習時間不多,考生要抓緊。......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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