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擇校
政策解讀
010-51291557
客服熱線:8:00-2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海船船員技術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為“適任證書”)而進行的考試、評估以及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特免證明和外國適任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與管理。
第三條 在中國籍海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和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當持有與其所服務的船舶航區、種類、等級或主機類別和所擔任的職務相符的有效適任證書。但有本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持有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適任證書特免證明。
在裝備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的船舶、近海移動裝置、海上平臺或設施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和無線電人員還應持有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
在軍事船舶、漁船、非機動船、非營業的游艇、體育運動船和構造簡單的木船上服務的船員不適用本條上述規定。
第四條 申請適任證書者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員服務簿》;(二)滿足以下年齡要求:1.女性船員小于60周歲,男性船員小于65周歲;2.申請海船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于20周歲;3.申請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于18周歲;(三)完成本規則規定的相應船員教育和培訓;(四)具有本規則規定的海上服務資歷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記錄;(五)符合海船船員體檢標準,特別是關于視覺、聽覺和講話能力等方面的標準;(六)通過本規則規定的適任考試和評估,完成本規則規定的船上培訓或見習;(七)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的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所屬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在主管機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適任證書
第六條 適任證書的適用范圍按照所適用的船舶航區、等級、職務和職能確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機構簽注的船舶或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限制。
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范圍內擔任職務或者擔任低于適任證書適用范圍的職務。但擔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第七條 適任證書的基本內容包括:(一)適任證書編號;(二)持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持證人簽名;(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四)持證人適任的航區、等級、職務和職能;(五)限制項目;(六)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證書到期,持證人可按照本規則規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對女性持證人,不得超過60周歲生日;男性持證人,不得超過65周歲生日。
第八條 適任證書的“限制項目”規定適任證書所能適用的船舶種類、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和航區。
船舶種類分為:貨物運輸船舶、非運輸船、客船、滾裝客船、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高速船、水產品運輸船。
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的種類分為:內燃機、蒸汽輪機、燃氣輪機。
航區分為: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和近岸航區,但GMDSS適任證書的航區分為:A1、A2、A3和A4海區。
“限制項目”由簽發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簽注。
第九條 適任證書的類別、等級、職務和適用范圍:(一)適任證書類別分為甲、乙、丙、丁類四種。
(二)適任證書適用的船舶等級分為:1.一等適任證書:3000總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適任證書:500至30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適任證書:未滿5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
但無限航區(含近洋航區)、沿海航區(含近岸航區)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適用的船舶等級為500總噸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適任證書職務分為: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統稱為駕駛員,駕駛員和值班水手統稱為甲板部船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統稱為輪機員,輪機長、輪機員、值班機工統稱為輪機部船員。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統稱為無線電人員。
(四)甲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無限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2.無限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3.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4.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5.GMDSS通用操作員。
(五)乙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近洋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洋航區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3.近洋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4.近洋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5.無限航區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無限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六)丙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沿海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2.沿海航區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3.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4.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5.GMDSS限用操作員;6.沿海航區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7.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七)丁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近岸航區未滿5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岸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3.近岸航區未滿500總噸船舶的值班水手;4.近岸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機工。
在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應與該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的等級相一致。
第十條 適任證書由主管機關統一印制。
第三章 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
第一節 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第十一條 申請船長或甲板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以下專業教育和培訓:(一)申請無限航區、沿海航區船舶的值班水手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主管機關規定的值班水手適任培訓時間或者完成航海類技工學校相關專業的教育。
(二)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三副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三)申請無限航區船舶大副、船長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條(二)項規定的教育的基礎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
第十二條 申請船長和甲板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船長和甲板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和駕駛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雷達觀測與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自動雷達標繪儀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船長、大副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船上醫護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十三條 申請無限航區、近洋航區船舶的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應當持有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船長或甲板部船員職務晉升考試、評估者,應具有以下海上服務資歷:(一)申請值班水手適任證書者,應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服務滿6個月;(二)申請三副適任證書者,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值班水手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三)申請大副適任證書者,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二副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四)申請船長適任證書者,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大副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十五條 申請航區擴大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較低一級航區但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
持有沿海航區船長或甲板部船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者,可跨航區申請無限航區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考試、評估。
第十六條 申請噸位提高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噸位較低一級噸位但相同航區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第十七條 同時申請航區擴大和噸位提高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和噸位均較低一級但相同職務的適任證書,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二節 輪機部船員
第十八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以下專業教育和培訓:(一)申請無限航區、沿海航區船舶的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主管機關規定的值班機工適任培訓或者完成航海類技工學校相關專業的教育。
(二)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三)申請無限航區船舶的大管輪、輪機長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完成本條(二)項規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
第十九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均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和輪機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職務晉升考試、評估者,應具有以下海上服務資歷:(一)申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應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服務滿6個月;(二)申請三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值班機工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三)申請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二管輪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四)申請輪機長適任證書者,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大管輪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二十一條 申請航區擴大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與所申請航區較低一級航區但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
持有沿海航區輪機部船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者,可跨航區申請無限航區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
第二十二條 申請功率提高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較低一級功率但相同航區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第二十三條 同時申請航區擴大和功率提高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和功率均較低一級但相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三節 無線電人員
第二十四條 申請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以下的專業教育和培訓:(一)申請GMDSS限用操作員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6個月的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或者完成航海類技工學校相關專業的學歷教育。
(二)申請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三)申請GMDSS一、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條(二)項規定的教育的基礎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
第二十五條 申請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GMDSS通用操作員、二級無線電電子員和一級無線電電子員者還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和精通急救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持有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并至少具有12個月海上服務資歷。申請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持有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證書,并至少具有擔任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18個月海上服務資歷。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在結業或畢業前申請參加值班水手、值班機工、三副、三管輪和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考試、評估的,不受本章有關海上服務資歷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已持有適用于貨物運輸船舶適任證書的船員在各類非運輸船舶上的服務資歷可視為在貨物運輸船舶的海上服務資歷。
第二十九條 在近洋航區船舶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的海上服務資歷可視為在無限航區船舶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第三十條 現職船員在任職期間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其在發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務資歷不能作為申請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海上服務資歷。海上服務資歷自發生事故后重新開始計算,但應扣除適任證書被滯留或扣留的時間。
第四章 特殊種類船舶的適任證書
第一節 客船和滾裝客船
第三十一條 在客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取得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持有適用于客船的適任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在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滾裝客船特殊培訓,取得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持有適用于滾裝客船的適任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并持有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但已具有高級船長職稱的船長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船長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的海船上擔任船長滿24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適任證書并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大副不少于18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至少6個月,通過船長考試、評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
(二)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大副滿24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適任證書并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二副不少于6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至少6個月,通過大副考試、評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
(三)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二副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見習二副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適任證書并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三副不少于12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至少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
(四)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三副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三副3個月;或通過三副適任考試、評估,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完成規定的18個月船上培訓,安全記錄良好。
第三十六條 初次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輪機長、輪機員,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相應職務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并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相應見習職務3個月。
通過三管輪適任考試、評估者,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完成規定的18個月船上培訓,安全記錄良好,可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的三管輪適任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在客船、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持相應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適任證書。
在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海上服務資歷按照其適任證書適用的航區、船舶等級確定。
第三十八條 除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外,本節其余各條規定適用于在兩港間航程超過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第二節 液貨船
第三十九條 在液貨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相應的液貨船特殊培訓,取得特殊培訓合格證,并持有適用于相應的液貨船的適任證書。
第四十條 在液貨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并持有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
第四十一條 符合本條規定的船員,可申請其適任證書的適用范圍擴大至相應種類的液貨船:(一)初次申請適任證書適用于某種類液貨船的船員,應在取得液貨船特殊培訓合格證后,在相應的液貨船上見習不少于3個月。此后,適任證書持有人經過其他種類的液貨船特殊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后,即可申請其適任證書適用于其他種類液貨船。
(二)申請適用于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
(三)申請適用于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液貨船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及沿海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學歷教育。
第五章 適任考試和評估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提前3個月公布考試、評估計劃。
第四十三條 申請各類別、等級職務適任證書的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按本規則附件執行。附件規定的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要求需要調整時,由主管機關以文件的形式調整并公布。
第四十四條 適任考試、評估應當同時申請。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由船員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機關規定的申請期間內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的,應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的,該公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材料至少包括營業執照。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申請參加適任考試、評估的,由其所在教育機構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考試與評估應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二)有效的《船員服務簿》;(三)12個月內體檢的《海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四)現持有的適任證書;(五)本規則規定的專業培訓合格證;(六)近期直邊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七)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八)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表明其適任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九)航海類教育的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或學籍證明。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申請適任考試、評估,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和相關資料后,應當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對符合本規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應當于考試、評估開始5日前向申請人簽發《準考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參加適任考試、評估者應遵守考場規則。考場規則由主管機關頒布。
第四十八條 參加適任考試、評估,有部分科目或項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試、評估《準考證》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5次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考試、評估的,所有已有考試、評估成績失效。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必須在評估合格后方可參加考試。
第四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公布考試、評估成績。考生的考試、評估成績自全部科目和項目通過之日起5年內有效。
第五十條 除本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外,適任考試和評估由海事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第五十一條 船員考試大綱和評估綱要由主管機關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條 從事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包括海上服務資歷的相應專業工作經歷,熟悉相應的考試大綱和評估綱要,以及考試、評估程序、規范和要求。
采用模擬設備對船員或學員進行考試、評估的人員,還應經過相應的模擬設備操作和應用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從事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主管機關審核。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應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受到連續監控,確保達到質量目標。
第五十四條 從事航海類教育的機構,應建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體系。教育和培訓工作應在質量標準體系中受到連續監控,確保達到質量目標。
第五十五條 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主管機關可以承認符合本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航海類教育和培訓機構在一定時間內按本規則自行組織的考試和評估等效于主管機關的考試和評估。有關航海類教育和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考試和評估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頒布。
本站覆蓋全國各省市專本科院校及計劃外招生院校,匯總各校招生要求及專業信息,如您今年尚未被任何院校錄取,請自愿填寫下表,我們將在全國范圍內篩選適合您就讀的大學,安排校方老師與您溝通。即刻報名,圓大學夢!
報名咨詢電話:010-51291557
高校招生網
評論0
“無需登錄,可直接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