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數量 國際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國際單位制。 一、計量單位和計重方法 (一)計量單位 (二)計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 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他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即以毛重當作凈重計價。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計算貨物重量時,用科學儀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從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2.明確計量單位:一般以凈重計算 3.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理解并應用)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數量。 按照UCP600,凡“約”或“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所列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信用證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UCP600還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所列的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但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此增減幅度不適用。” 4.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即使用溢短裝條款。 溢短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溢短裝的百分比;溢短裝的選擇權;溢短裝部分的作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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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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