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將有新辦法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8-04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結束
在我國外貿面臨嚴峻形勢之下,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的各項努力從未間斷。
7月8日,商務部對《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截止。盡管修訂草案中具體施行時間的月、日都為空白,但卻在年份前清楚地寫明2009年,這似乎預示著,修訂后的新辦法將在年內出臺。
2004年,新《外貿法》生效,外貿經營權告別審批制,迎來備案制。同年7月1日,由商務部公布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實施。5年來,我國外貿取得了迅速發展,從事對外貿易的經營者也在大幅度增加。據統計,從2004年7月1日到2009年5月底,依據《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全國商務主管部門共為341772家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其中,內資企業303592家,港澳臺及外商投資企業25688家,個體經營者12410家,農民專業合作社82家。
增加新內容根據商務部網站公布的表述,本次對辦法的修訂,主要目的是“進一步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此次公布的修訂草案共有18條,對備案登記主體、備案登記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機關、備案登記程序、備案登記變更、備案登記延期、備案登記撤銷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與現行辦法相比,修訂草案將現行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改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同時規定,《登記證》自加蓋備案登記印章之日起生效。《登記證》有效期為二年,逾期自動失效。不過,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證》有效期延期。
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向商務部及備案登記機關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的義務。修改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外貿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在《登記證》中所填寫的信息完整、準確、真實,并按照商務部及備案登記機關要求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義務。
經批準設立但尚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義務。
商務部或備案登記機關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義務情況,將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名單分別按照“及時報送”、“報送”、“未報送”三類情形進行公示。
“規定了《登記證》的時效,可以方便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聯系外貿企業。”江門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外貿發展科科長伍國輝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的《登記表》沒有有效期的規定,再加上目前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外貿企業不再實行年檢,好多企業在外貿經營登記之后情況是否發生變化,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無從掌握。“有時候我們想和企業取得聯系,才發現他們的電話、地址都不對了。”他認為,修改草案將《登記證》的有效期規定為兩年,可以讓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掌握外貿經營者的情況,“比如有些政策變化,或是要組織企業參加各種展會,我們都可以直接通知到企業,這樣也能更好地服務外貿企業。”
北京中工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建敏則認為,規定了《登記證》的有效期,有利于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改善外貿環境。“現在國家的外貿經營權放開了,可以說做外貿沒什么門檻了。好多企業或個人覺得做取得外貿經營權不需要什么成本,所以都來申請《登記表》。但他們實際上并沒有從事外貿經營。”張建敏告訴本報記者,規定了《登記表》的有效期,可以讓那些不做外貿的經營者不必再占用行政管理的資源,也讓外貿環境更加規范。
談到現行的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張建敏有自己的煩惱。“我們是一家專門的外貿公司,我們把《登記表》看作是自己企業的一個資信證明,甚至是一種榮譽,會把它掛在公司的網站上。在和客戶接觸時都會給他們看。可現在什么樣的企業都能做外貿,一些根本沒有外貿人才、外貿能力的企業也可以拿到《登記表》,這讓好多客戶對《登記表》已經不在乎了。我們現在要花更多精力去說服客戶,讓他們相信我們是有實力也有能力做外貿的企業。”
張建敏覺得,既然規定了《登記證》的有效期,可以對資信好、經營時間長的外貿經營者和新的外貿經營者進行區別對待。“現在,有關部門在對駕駛證進行年檢的時候,對那些沒有嚴重違章記錄的司機,會把駕駛證的有效期從6年延長到10年。我覺得我們的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也可以效仿。如果兩年的有效期屆滿時,發現外貿經營者經營的很好,可以把《登記證》的有效期做適當延長,這樣既減少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的頻率、節省成本,同時也是對經營者的一個鼓勵。”
他同時建議,對于經營者的報送的數據,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該以海關系統提供的數據為準,對于那些報送數據不真實,或是取得外貿經營權卻從事不法經營的經營者應該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更好地凈化外貿經營環境。
完善老辦法在增加了新內容的同時,修訂草案對現行辦法也作了不少完善。
在備案登記變更的規定中,現行辦法規定《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而修改草案則規定,《登記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證》變更。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辦理《登記證》變更手續。《登記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登記證》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證》有效期延期時,還應提交相應書面情況說明。
這條規定意味著,即使經營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仍然有機會進行補救,只要在申請《登記者》有效期延期時,提交書面情況框說明,還有機會繼續保留外貿經營權。
此外,現行辦法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而在修訂草案中則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時,應當提供有效的《登記證》。這表明,經營者可以在《登記證》兩年的有效期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而不再受30日的限制。
有關人士表示,按照規定,目前辦理備案登記的經營者,如果是個體工商戶或外國(地區)企業,則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或資金信用證明文件。但是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并沒有統一的格式,目前也沒有相關的規定,造成備案登記機關在工作上的不便。他建議,是否可以通過部門間的協調,出臺一個統一的版本,讓各級公證機關可以效仿,這樣做既可以便利外貿經營者,也可以便利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公證部門。
無論是企業還是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都認為辦理對外貿易備案登記的登記機關最好可以選在相對基層的部門,這樣不僅可以方便經營者辦理登記,也方便基層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服務經營者。
相關鏈接:
商務部網站于6月24日對《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至7月8日,商務部網站上共有33條意見,其中部分意見較為集中:
1.《登記證》有效期。有建議認為兩年有效期對于企業來說有些短,應該適當延長,可與海關《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一致,為三年;有建議則認為,有效期應該為1年;還有建議認為,《登記證》有效期可以工商營業執照有效期相同,不必明確規定。同時,對《登記證》有效期的規定應該在《登記證》上標明。
2.備案登記申請材料。有建議認為,應增加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有建議認為,需要提交開戶許可證、驗資報告。
3.關于《登記證》失效或被撤銷后的處理。有建議認為,在《登記證》失效或被撤銷后,原登記備案機關應當將《登記證》收回。
4.關于《登記證》中海關編碼一欄的規定。有建議認為,海關注冊手續是在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后辦理,所以“登記證”中不應有海關編碼一欄。
在我國外貿面臨嚴峻形勢之下,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的各項努力從未間斷。
7月8日,商務部對《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截止。盡管修訂草案中具體施行時間的月、日都為空白,但卻在年份前清楚地寫明2009年,這似乎預示著,修訂后的新辦法將在年內出臺。
2004年,新《外貿法》生效,外貿經營權告別審批制,迎來備案制。同年7月1日,由商務部公布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實施。5年來,我國外貿取得了迅速發展,從事對外貿易的經營者也在大幅度增加。據統計,從2004年7月1日到2009年5月底,依據《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全國商務主管部門共為341772家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其中,內資企業303592家,港澳臺及外商投資企業25688家,個體經營者12410家,農民專業合作社82家。
增加新內容根據商務部網站公布的表述,本次對辦法的修訂,主要目的是“進一步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此次公布的修訂草案共有18條,對備案登記主體、備案登記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機關、備案登記程序、備案登記變更、備案登記延期、備案登記撤銷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與現行辦法相比,修訂草案將現行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改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同時規定,《登記證》自加蓋備案登記印章之日起生效。《登記證》有效期為二年,逾期自動失效。不過,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證》有效期延期。
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向商務部及備案登記機關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的義務。修改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外貿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在《登記證》中所填寫的信息完整、準確、真實,并按照商務部及備案登記機關要求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義務。
經批準設立但尚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義務。
商務部或備案登記機關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履行進出口經營業務相關數據報送義務情況,將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名單分別按照“及時報送”、“報送”、“未報送”三類情形進行公示。
“規定了《登記證》的時效,可以方便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聯系外貿企業。”江門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外貿發展科科長伍國輝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的《登記表》沒有有效期的規定,再加上目前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外貿企業不再實行年檢,好多企業在外貿經營登記之后情況是否發生變化,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無從掌握。“有時候我們想和企業取得聯系,才發現他們的電話、地址都不對了。”他認為,修改草案將《登記證》的有效期規定為兩年,可以讓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掌握外貿經營者的情況,“比如有些政策變化,或是要組織企業參加各種展會,我們都可以直接通知到企業,這樣也能更好地服務外貿企業。”
北京中工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建敏則認為,規定了《登記證》的有效期,有利于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改善外貿環境。“現在國家的外貿經營權放開了,可以說做外貿沒什么門檻了。好多企業或個人覺得做取得外貿經營權不需要什么成本,所以都來申請《登記表》。但他們實際上并沒有從事外貿經營。”張建敏告訴本報記者,規定了《登記表》的有效期,可以讓那些不做外貿的經營者不必再占用行政管理的資源,也讓外貿環境更加規范。
談到現行的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張建敏有自己的煩惱。“我們是一家專門的外貿公司,我們把《登記表》看作是自己企業的一個資信證明,甚至是一種榮譽,會把它掛在公司的網站上。在和客戶接觸時都會給他們看。可現在什么樣的企業都能做外貿,一些根本沒有外貿人才、外貿能力的企業也可以拿到《登記表》,這讓好多客戶對《登記表》已經不在乎了。我們現在要花更多精力去說服客戶,讓他們相信我們是有實力也有能力做外貿的企業。”
張建敏覺得,既然規定了《登記證》的有效期,可以對資信好、經營時間長的外貿經營者和新的外貿經營者進行區別對待。“現在,有關部門在對駕駛證進行年檢的時候,對那些沒有嚴重違章記錄的司機,會把駕駛證的有效期從6年延長到10年。我覺得我們的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也可以效仿。如果兩年的有效期屆滿時,發現外貿經營者經營的很好,可以把《登記證》的有效期做適當延長,這樣既減少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的頻率、節省成本,同時也是對經營者的一個鼓勵。”
他同時建議,對于經營者的報送的數據,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該以海關系統提供的數據為準,對于那些報送數據不真實,或是取得外貿經營權卻從事不法經營的經營者應該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更好地凈化外貿經營環境。
完善老辦法在增加了新內容的同時,修訂草案對現行辦法也作了不少完善。
在備案登記變更的規定中,現行辦法規定《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而修改草案則規定,《登記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證》變更。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辦理《登記證》變更手續。《登記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登記證》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證》有效期延期時,還應提交相應書面情況說明。
這條規定意味著,即使經營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仍然有機會進行補救,只要在申請《登記者》有效期延期時,提交書面情況框說明,還有機會繼續保留外貿經營權。
此外,現行辦法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而在修訂草案中則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時,應當提供有效的《登記證》。這表明,經營者可以在《登記證》兩年的有效期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而不再受30日的限制。
有關人士表示,按照規定,目前辦理備案登記的經營者,如果是個體工商戶或外國(地區)企業,則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或資金信用證明文件。但是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并沒有統一的格式,目前也沒有相關的規定,造成備案登記機關在工作上的不便。他建議,是否可以通過部門間的協調,出臺一個統一的版本,讓各級公證機關可以效仿,這樣做既可以便利外貿經營者,也可以便利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公證部門。
無論是企業還是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都認為辦理對外貿易備案登記的登記機關最好可以選在相對基層的部門,這樣不僅可以方便經營者辦理登記,也方便基層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服務經營者。
相關鏈接:
商務部網站于6月24日對《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至7月8日,商務部網站上共有33條意見,其中部分意見較為集中:
1.《登記證》有效期。有建議認為兩年有效期對于企業來說有些短,應該適當延長,可與海關《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一致,為三年;有建議則認為,有效期應該為1年;還有建議認為,《登記證》有效期可以工商營業執照有效期相同,不必明確規定。同時,對《登記證》有效期的規定應該在《登記證》上標明。
2.備案登記申請材料。有建議認為,應增加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有建議認為,需要提交開戶許可證、驗資報告。
3.關于《登記證》失效或被撤銷后的處理。有建議認為,在《登記證》失效或被撤銷后,原登記備案機關應當將《登記證》收回。
4.關于《登記證》中海關編碼一欄的規定。有建議認為,海關注冊手續是在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后辦理,所以“登記證”中不應有海關編碼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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