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單員考試《操作實務》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報關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9-28
2.報檢
商檢機構在對每一批出口商品進行檢驗之前,都必須首先受理報檢。報檢和商檢機構受理報檢,是檢驗工作的起始程序。商檢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1)報檢條件
①已經生產加工完畢并完成包裝、刷嘖、準備發運的整批出口貨物;
②已經經過生產企業檢驗合格,并出具廠檢合格單的出口貨物;
③對于執行質量許可制度的出口貨物,必須具有商檢機構頒發的質量許可證或衛生注冊登記證;
④必須備齊各種相互吻合的單證。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2)報檢范圍
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
②對外貿易合同約定須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進行結算的;
③有關國家條約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的。
(3)報檢時限和地點
①出人商品最遲應在出口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于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②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③法定檢驗檢疫貨物,除活動物需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外,原則上應堅持產地檢驗檢疫。
(4)出境商品預報檢
為了方便對外貿易,檢驗檢疫機構對某些經常出口的非易腐爛變質、非易燃易爆的貨物予以接受預先報檢,這樣既有利于檢驗檢疫工作的開展,‘又有利于防止內地的不合格貨物運抵口岸。需要申請辦理預報檢的范圍如下:
①整批出口的商品
對于已生產的整批出口貨物,生產廠已檢驗合格及經營單位已驗收合格,貨已全部備齊,堆存于倉庫,但尚未簽訂外貿合同或雖已簽訂合同,但信用證尚未到達,不能確定出運數量、運輸工具、哇頭的,為了使貨物在信用證達到后及時出運,可以辦理預報檢。
②分批出口的商品
需要分批裝運出口的貨物,整批貨物可辦理預先報檢。出口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4)重新報檢
報檢人在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了報檢手續,并領取了檢驗檢疫證單后,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①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②變更輸人國家或地區,并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③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④已撤銷報檢的。
重新報檢的要求
①按規定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
②交還原發的證書或證單,不能交還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3.抽檢
抽檢即抽樣檢驗,是指從待檢批的貨物中抽取一些商品進行檢驗,并根據檢驗的結果對整批的商品進行判斷,確定其是否符合合同、信用證和有關國家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被抽出檢驗的單位產品為樣品,全部產品組成樣本。樣本所含的樣品多少稱為樣本大小。
4.檢驗
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鑒定的方法,一般包括感官檢驗、儀器分析、物理檢驗、化學檢驗以及生物檢驗等。
5.出口查驗
“出口查驗”,也叫“口岸查驗”,是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預檢合格的商品,在出口發運前由簽證或放行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核查活動。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預檢合格并簽發“換證憑單”的出口商品,途中經過運輸和裝卸,貨物到達口岸后,可能發生貨損貨差,所以必須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派人對貨物的批次和包裝等情況進行查驗合格后才予以放行。
6. 簽證
商檢機構在對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以后,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檢驗印章。經檢驗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7.放行
(1)法定檢驗出口商品的放行
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報檢人持檢驗申請單、外銷合同、發票、裝箱單、換證憑單和報關單(一式兩份),向出口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放行手續。商檢機構審核單證無誤后,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或簽發”放行通知單“,或簽發注有”限國內通關使用“字樣的檢驗證書。
(2)“免驗”出口法定檢驗商品的放行
按照《商檢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取得出口法定檢驗商品免驗的申請人,在免驗的有效期內,憑免驗證書、外銷合同、信用證及該商品的品質證書、廠檢合格單或樣品、禮品、展品證明書等文件,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免驗放行手續,繳納手續費,海關就可予以放行。
(二)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一般程序
1.進口商品檢驗的一般程序:先放行通關后進行檢驗檢疫。
2.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報檢規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定檢驗檢疫的進口商品的貨主或代理人,應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報關地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未經檢驗檢疫的不準銷售使用;來自疫區或有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商品,未經檢疫不得人境;對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同意,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3.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報檢時限:
(1)輸人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在人境前7天報檢;
(2)輸人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應在人境前30天報檢;
(3)輸人其他動物,應在人境前15天報檢;
(4)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廢舊物品、在卸貨時發現破損、短缺的商品在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5)審批、許可證等政府有關批文中已規定檢驗檢疫地點的,必須在規定的地點報檢;
(6)其他人境商品,應在入境前或人境時向報關地檢驗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4.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報檢方式:一般報檢、流向報檢、異地施檢報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