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在楊某被控故意殺人案的審理中,公訴人出示了死者女兒高某(小學生,9歲)的證言。高某證稱,楊某系其表哥,案發當晚,她看到楊某舉刀殺害其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高某年幼,其證言不能作為證據出示 B.因高某對所證事實具有辨別能力,其證言可以作為證據出示 C.高某必須到庭作證,否則其證言不能作為證據出示 D.高某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7條規定,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法律教 育/網原創]本題中,高某雖然只有9歲,但是她對自己看到的楊某將刀舉向其父并殺害的事實,是有認知能力和辨別是非能力的,而且能夠正確表達,所以高某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據出示,B的說法是正確的,A的說法是錯誤的。另外,《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41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所以高某可以經過法院準許而不出庭作證,C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高某屬于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有作證的義務,雖然其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是很強,但是也是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的,D的說法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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