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中方)與某國乙公司(外方)擬在深圳共同設立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某律師受聘為雙方起草一份《合作經營合同》。該律師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 A.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轉讓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 B.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C.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只能設在中國境內 D.合作企業的利潤先由外方收回投資本息,在合作期滿時企業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由此應該選B.A項的依據是第10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C項的依據是第15條:”合作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依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合作企業違反前款規定,不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D項的依據是第21條:”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依照前款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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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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