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商業發票的填制方法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12-15 16:26:19
1、出票人名稱與地址
一般情況下,出票人即為出口公司,制單時應標出出票人的中文和英文名稱和地址。當企業采用印刷空白發票或電腦制單時,都已預先印上或在程序中編入出票人的中文名稱和地址。
2、發票名稱
發票名稱必須用粗體標出“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
3、發票抬頭人名稱與地址(Messrs)
當采用信用證支付貨款時,如果信用證上有指定抬頭人,則按來證規定制單。否則,根據《UCP600》第18條a款的規定,必須出具成以申請人為抬頭;當采用托收方式支付貨款時,填寫合同買方的名稱和地址。填寫時名稱和地址不應同行放置。
4、出票人名稱與地址(Exporter)
填寫出票人的英文名稱和地址。
5、運輸資料(Transport details)
填寫貨物實際的起運港(地)、目的港(地)以及運輸方式,如果貨物需經轉運,應把轉運港的名稱表示出來。如:FROM GUANGZHOU TO HELSINKI W/T HONGKONG BY VESSEL
6、發票號碼(Invoice No.)
發票號碼由出口公司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自行編制。
7、發票日期(Invoice date)
在所有結匯單據中,發票是簽發日期最早的單據,該日期可以早于開證日期,但不得遲于信用證的議付有效期(expiry date)。
8、信用證號碼(L/C No.)
當采用信用證支付貨款時,填寫信用證號碼。
9、開證日期(L/C date)
填寫信用證的開證日期。
10、合同號碼(S/C No.)
合同號碼應與信用證上列明的一致,一筆交易牽涉幾個合同的,應在發票上表示出來。
11、支付方式(Terms of payment)
填寫該筆業務的付款方式。如L/C、T/T等。
12、嘜頭及件號(Marks and number)
發票的嘜頭應按信用證或合同的規定填寫,并與托運單、提單等單據嘜頭保持嚴格一致。若為裸裝貨或散裝貨,可填寫“N/M”(No Mark的縮寫)。
如信用證或合同沒有指定嘜頭,出口商可自行設計嘜頭。
13、貨物內容(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內容一般包括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貿易術語、包裝等項目,制單時應與信用證的內容嚴格一致,省略或增加貨名的字或句,都會造成單證不符,開證銀行有權拖延或拒付貨款。
14、商品的包裝、件數(Quantity)
填寫實際裝運的數量及包裝單位,并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15、單價(Unit price)
完整的單價由計價貨幣、計量單位、單位金額、價格術語四個部分組成。根據《UCP600》第18條a款的規定,發票中顯示的單價和幣種必須與信用證的要求一致。
16、總值(Amount)
實際裝運時,如信用證金額有余額,在開證人和開證行同意接受的情況下,可用發票金額制單結匯。如信用證金額不夠,可作如下處理:
①發票金額比信用證金額多一點(如8.20美元)。
②發票金額比信用證金額多一些(如80.20美元)。
③發票金額比信用證金額多許多(如300美元)。
17、價格術語(Trade terms)
價格術語涉及到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問題,同時,也是進口地海關核定關稅的依據,因此,商業發票必須標出價格術語。信用證中的價格術語一般在貨物內容的單價中表示出來。
18、聲明文句
信用證要求在發票內特別加列船名、原產地、進口許可證號碼等聲明文句,制單時必須一一詳列。常用的聲明字句有:
①證明所到貨物與合同或訂單所列貨物相符。
②證明原產地。
③證明不裝載于或停靠限制的船只或港口。
④證明貨真價實。
⑤證明已經航郵有關單據。
19、出單人簽名或蓋章
商業發票只能由信用證中規定的受益人出具。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如果以影印、電腦處理或復寫方法制作的發票,作為正本者,應在發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樣,并由出單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