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預習資料:國際貿易合同條款(2)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12-23
三、商品的數量
1、約定數量條款的意義
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受到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數量的計算
(1)按重量計算
(2)按容積計算
(3)按個數計算
(4)按長度計算
(5)按面積計算
(6)按體積計算
3、重量的計算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計算
毛重= 凈重+皮重(包裝的重量)
實例: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
(2)按凈重(net weight) 計算
凈重=毛重 — 皮重
(3)公量
(4)理論重量
1、數量條款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就是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百分比。賣方交貨數量只要在允許增減的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的有關交貨數量的規定。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證金額、貨物數量或單價時,可解釋為允許有10%的增減。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即使信用證沒有規定溢短裝條款, 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對于那些以長度、體積、容積、重量單來表示商品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