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考試輔導之貨運代理責任險的產生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1-22
一、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產生
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于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是國際貨運代理本身的過失。國際貨運代理未能履行代理義務,或在使用自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出現事故的情況下,無權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種是分包人的過失。在“背對背”簽約的情況下,責任的產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為或遺漏,而國際貨運代理沒有任何過錯。此時,從理論上講國際貨運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權,但復雜的實際情況卻使其無法全部甚至部分地從責任人處得到補償,如:海運(或陸運)承運人破產。
還有一種是保險責任不合理。在“不同情況的保險”責任下,單證不是“背對背”的,而是規定了不同的責任限制,從而使分包人或責任小于國際貨運代理或免責。
上述三種情況所涉及的風險,國際貨運代理都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從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險的賠償。
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內容
國際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的內容,取決于因其過失或疏忽所導致的風險損失。如:
錯誤與遺漏,雖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類別有誤;遲延報關或報關單內容繕制有誤;發運到錯誤的目的地;選擇運輸工具有誤;選擇承運人有誤;再次出口未辦理退還關稅和其他稅務的必要手續保留向船方、港方、國內儲運部門、承運單位及有關部門追償權的遺漏;不顧保單有關說明而產生的遺漏;所交貨物違反保單說明。
倉庫保管中的疏忽。在港口或外地中轉庫(包括貨運代理自己擁有的倉庫或租用、委托暫存其他單位的倉庫、場地)監卸、監裝和儲存保管工作中代運的疏忽過失。
貨損貨差責任不清。在與港口儲運部門或內地收貨單位各方接交貨物時,數量短少、殘損責任不清,最后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的責任。
遲延或未授權發貨,如:部分貨物未發運;港口提貨不及時;未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違反指示交貨或未經授權發貨;交貨但未收取貨款(以交貨付款條件成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