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貨代英語》預習輔導:原產地證書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2-06
1.第一欄:出口方(Exporter)
此欄不得留空,填寫出口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出口方名稱是指出口申報方的名稱,一般填寫有效合同的賣方或發票出票人。若經其它國家或地區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
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 Fucheng road,Bei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 Guangdong Road, Hong kong
2. 第二欄:收貨方 (Consignee)
應填寫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通常是外貿合同中的買方或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貿易的需要,信用證規定所有的單證收貨人一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注" 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 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3. 第三欄:運輸方式和路線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海運、陸運應填寫裝貨港、到貨港及運輸路線。如經轉運。還應注明轉運地。例如:通過海運,于1995年7月1日由上海港經香港轉運到鹿特丹港,英文為" FROM SHANGHAI TO HONG KONG ON JUL.1.1995, 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 KONG"。
4. 第四欄:目的地國家(地區)(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指貨物最終運抵港,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目的港國別一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5. 第五欄:簽證機構用欄或供官方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此欄為簽證機構在簽發后發證書、重發證書或加注其它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
6. 第六欄:運輸標志及號碼 (Marks and numbers)
應按照出口發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地填寫"按照發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單(AS PER B/L NO‥‥)",貨物無嘜頭,應填寫N∕M(NO MARK,無嘜頭)。此欄不得留空。如嘜頭多,本欄填寫不下,可填寫在第七、八、九欄的空白處,如還不夠,可用附頁填寫。
7、第七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名稱是填寫具體名稱,例如:睡袋(SLEEPING 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裝(GARMENT)。包裝數量及種類是按具體單位填寫,例如:100箱彩電,填寫為"100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在阿拉伯數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貨物系散裝,在商品名稱后加注"散裝"(IN BULK),例如:1000公噸生鐵,填寫為"1000M/T (ONE THOUSAND M/T ONLY) PIGIRON IN BULK"。有時信用證要求在所有單證上加注合同號、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在此欄。此欄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加添內容。
8. 第八欄:商品編碼/稅則號 (H.S. Code)
此欄要求填寫四位數的HS品目號,與報關單一致。若同一證書包含有幾種商品,則應將相應的品目號全部填寫。此欄不得留空。
9.第九欄:數量 (Quantity)
填寫出口貨物的數量并與商品的計量單位聯用
10.第十欄:發票號碼與日期 (Number and date to Invoices)
必須按照申請出口的商業發票填寫。該欄日期應早于或同于實際出口日期。為避免對月份、日期的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1995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為:DEC.10.1995。此欄不得留空。
11.第十一欄:出口方聲明 (Declarations by the exporter)
該欄由申領單位已在簽證機構注冊的人員簽字并加蓋有中英文的單位印章,填寫申領地點和日期,該欄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
12.第十二欄:簽證機構證明 (Cer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