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集裝箱提單的繕制 提單編號(B/L) 提單編號位于提單右上角,此編號的結構由公" />
第二章 提單的繕制 第一節 集裝箱提單的繕制 提單編號(B/L) 提單編號位于提單右上角,此編號的結構由公司各航線根據電腦制單的要求相應制定。 1.托運人(SHIPPER) 此欄請填寫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可能的話請填寫電話號碼。 2.收貨人(CONSIGNEE) 對記名提單,此欄填寫收貨人的全稱和地址,可能的話請填寫電話號碼;對指示提單,可以填寫‘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如果是‘TO ORDER’通常作為‘憑托運人指示’理解。 3.通知方(NOTIFY PARTY) 此欄請填寫通知方的全稱和地址,可能的話請填寫電話號碼;當提單上收貨人已有詳細地址和名稱時,通知方一欄可以填寫位于任何一國的名稱和地址。 在簽發收貨人為‘TO ORDER’提單時,此欄必須填寫通知方的全稱和電話號碼。如果托運人信用證有要求,此欄可再填寫位于任何國家的第二通知方的名稱、地址。 注:關于托運人對通知方一欄的申報應符合卸貨港或交貨地點的習慣要求,否則一切后果概由托運人負責。有些國家、地區要求通知方必須為當地,否則不允許貨物進口,如巴基斯坦、沙特、印度。 4.前程運輸方(PRE CARRIAGE BY) 此欄僅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通常填寫前程承運工具的名稱。 5.接貨地(PLACE OF RECEIPT) 此欄僅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代表承運人開始對貨物承擔責任的地點。請注意此地點須有相應的代碼以符合電腦制單的要求, 6.海運船(OCEAN VESSEL & VOYAGE) 此欄填寫海運船的船名和航次號,但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此欄需注意: 當二程海運船的船名不能確定,僅憑推算時請填寫‘TO BE NAMED’或者‘XXX(二程船名)OR HER SUBSTITUTE’。 7.裝港(PORT OF LOADING) 此欄填寫貨物實際裝本公司船舶的港口,當貨物被轉運時填寫貨物裝上干線海運船的港口;同時此欄的港口名稱應與OCEAN VESSEL一欄的船名掛靠港口一致。 8.卸港(PLACE OF DISCHARGE) 此欄填寫貨物卸船的港口名稱。 9.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 此欄僅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表示承運人最終交貨的地點。 9.1如果托運人提供了拼寫錯誤的卸港名稱或交貨地點,請勿未經托運人核實自行更正,因為提單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必須與艙單相一致;請聯系托運人書面確認,進行更改,否則不接受。 9.2以下情況不得簽發多式聯運提單:1、與托運人未簽訂聯運合同或與其它區段承運人未就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達成協議時;2、不承擔全程運輸責任時。 10. 本欄主要在和無船承運人之間簽有運輸協議時或美國航線運輸時部分或全部填寫。 11.貨物欄 11.1標志和序號、箱號和鉛封號(MARKS & NOS.CONTAINER/SEAL NO.) 在通常情況下,托運人會提供貨物的識別標志和編號以填入此欄,同時此欄需填寫裝載貨物的集裝箱號和鉛封號;如果托運人未能提供鉛封號,建議加注‘SEAL NUMBER NOT NOTED BY SHIPPER’;如果有海關鉛封號還需要在此欄加注。 11.2集裝箱數量或件數(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在整箱貨運輸中此欄通常填寫集裝箱數量和型號,如果信用證有要求可在 DESCRIPTION OF GOODS項下加注托運人提供的件數,但應在DESCRIPTION OF GOODS加注STC字樣,其中STC表示‘SAID TO CONTAIN’即‘據稱內裝’,為保護承運人利益此術語必須被采用。 例如:一個內裝6箱機械的10英尺干貨箱可被表示為IX20RDC,在DESCRIPTION OF GOODS 欄中加注STC 6 CASES MACHINERY。 在拼箱貨運輸中此欄填寫貨物件數。 11.3貨物情況(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欄填寫的情況,如內容過多,空間不夠,可以添加附件,在這種情況下請注明‘QUANTITY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AS PER ATTACHED SCHEDULE’。 11.4總重(GROSS WEIGHT KGS) 此欄填寫裝入集裝箱內貨物的毛重(公斤)。 11.5體積(MEASUREMENT) 此欄填寫裝入集裝箱內貨物的總體積(立方米)。 12集裝箱總數或件數總數(TOTAL NO.OF PACKAGES OR CONTAINERS) 在整箱貨運輸的情況下,此欄填寫收到集裝箱的總數,例如‘Five Containers’; 在拼箱貨運輸的情況下,此欄填寫收到貨物的件數,例如‘Fifteen Packages Only’. 13.運費和其它費用(FREIGHT & CHARGES) 此欄標明下列(1)至(5)的全部或部分內容:(1)各種費收的類別,例如:海運費、內陸拖車費、燃油附加費等,其中申報貨價附加費(DECLARED VALUE CHARGES)專指托運人要求在提單此欄重新標明貨物價值后應支付的附加運費;(2)運費計收的計算依據,計費單位通常有重量單位MT重量噸、體積單位CBM立方米、件數單位PC件和整箱單位TEU/FEU 20尺/40尺標箱,其中TEU/FEU也可以以20FT/40FT表示,例如10x 10FT DC代表應收取10個10英尺干貨箱的運費;(3)各種費用的費率,包括OCEAN FREIGHT海運費、BAF燃油附加費、CAF貨幣附加費、THC碼頭操作費、INLAND HAULAGE內陸拖運費等;(4)各種費用的計算單位,例如“箱UNIT、重量噸MT、立方米CBM”;(5)貨物宣稱價值(OPTIONAL DECLARED VALUE),在客戶為逃避承運人責任限制而愿意多支付運費的情況下填寫,填寫的貨值應與貨物實際價值相接近。 14. 預付和到付(PREPAID/COLLECT) 此欄表明運費支付的地點是起點還是終點,其中‘PREPAID’表示預付、‘COLLECT’表示到付。對非托運人、收貨人的第三方支付運費,也可在提單上打印預付或到付,但必須事先得到第三方同意付費的書面確認。 15. 預付地點(PREPAID AT) 此欄填寫提單繕制和運費支付地點(僅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填寫)。 16. 付費地點(PAYABLE AT) 此欄填寫到付運費付費地點。 17. 總計預付(TOTAL PREPAID) 此欄填入以美元為單位的所有預付運費和所有按當地貨幣支付的其他預付費用。 18. 裝船日期(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此欄通常填寫承運船舶離開提單項下裝港的日期并在日期上簽章,也可填寫貨物實際裝船日期。 19. 正本提單的數量(NO.OF ORIGINAL BS/L) 此欄填寫根據托運人要求簽發的正本提單的數量,通常為三份。 20. 簽發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此欄填寫提單繕制和簽發的地點和日期。 21. 代表承運人簽發(SIGNED FOR THE CARRIER) 此欄按公司的要求加蓋簽單章。 注:本節內容中第11欄至第21欄分別對應于歐洲地區格式提單的第10欄至第20欄; 第二節 提單繕制中應注意的問題 1. 需要并入提單的條款 運輸模式規定了貨物運輸的方式和區間,并與相應的運價條款相對應,因而必須被并入所有的公司集裝箱提單。 在集裝箱運輸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模式: 整箱貨(FCL-FCL)這種模式為最常用運輸方式,采用其他模式需經公司確認。 ‘場至場’(CY—CY)這種模式表明承運人接受整箱貨,責任區間由接貨地堆場開始至交貨地堆場結束,托運人負責裝箱,收貨人負責拆箱;此時還必須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以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此模式還有種特殊情況‘門到門交貨’(DOOR-DOOR)或‘場到門’(CY、DOOR)、‘門到場’(DOOR-CY),即承運人的責任區間從堆場擴大到工廠。 拼箱貨(LCL-LCL)表示該提單下承運人運輸的是集裝箱中的部分貨物。 ‘站至站’(CFS-CFS)這種模式表明貨物在裝港集裝箱場站裝箱,在目的地集裝箱場站 拆箱,裝箱和拆箱均由承運人負責安排,但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合并運輸(LCL-FCL/CFS—CY)這種模式中,貨物由承運人安排裝港集裝箱場站裝箱,由收貨人自行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貨有同一個收貨人,裝同一個集裝箱、當然托運人需支付裝箱費。 分立運輸(FCL—LCL/CY—CFS) 這種模式中,貨物由發貨人自行裝箱由承運人安排目的地集裝箱場站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貨有同一個發貨人,裝同—個集裝箱,當然收貨人需支付拆箱費。在這種模式中,必須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 CONTENTS UNKNOWN’以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請注意: (1)、FCL、LCL表示運輸方式應該在提單上顯示。 (2)、我司尚未公布在CFS接受或交付貨物的運價,因此目前禁止簽發裝港或卸港為CFS運輸條款的提單;在貨代自己拼箱后到我司訂艙托運的情況下,我司各港代理也應按整箱貨處理,簽發CY-CY條款,并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 2.按照托運人要求并入提單的條款 由于貿易、信用證的特殊要求,托運人為了結匯需要往往要求在第十一欄中插入一些特殊條款和托運人指示,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超齡船條款:有些托運人會要求承運人在提單上保證承運人船舶符合倫敦保險人協會船級條款以避免產生超齡附加保費,只要公司承運船船齡不超過25年且保持船級社最高船級,可以在收到托運人保函后在提單上注明‘THE SHIPMENT EFFECTED ON BOARD AN OCEAN VESSEL BEING ACCEPTED BY ILU INSTITUTION CLASSIFICATION CLAUSE’, 2)最終目的地:有時托運人會要求在提單上表明貨物的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可在貨物情況一欄中注明‘FINAL DESTINATION OF THE GOODS:XXX(FOR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 3)裝卸條款:鑒于有些港口關于裝卸費用劃分或貨物檢疫的特殊規定,提單上需要加注特殊的條款,如“CY/FO”,“CY/LINER OUT”等,這些條款必須根據該航線的航運慣例由公司決定是否接受。 4)托運人指示:本欄可以插人托運人對通知方或收貨人的指示。 注:托運人因貨物屬性原因可能要求貨物裝載“遠離熱源”或“水線以下”等,此類要求可以口頭接受,操作上盡量予以保證,但原則上不在托單等貨運協議里書面確認,也不并入提單。 3.冷箱運輸下溫度的標明 在運輸冷箱時,應盡量避免在提單正面標明冷箱設定溫度。如果托運人堅持這種要求,則在提單正面標明溫度時表述為“SET AT‘XX℃+/-2℃’”。 4.有關裝船日期的記載 顯示有裝船日期的提單被稱為‘已裝船提單’(SHIPPED ON BOARD B/L),與此相對應的是‘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貨待運提單’通常出現在聯運中,顯示的是在裝貨場站接受貨物的日期。無論是‘已裝船提單’還是‘收貨待運提單’都需要在提單上標明并蓋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 23 May 1997或Received for Shipment 20 May 1997.禁止僅收到貨物就簽發公司已裝船提單或者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如果貨物已處于承運人控制之下而尚未裝船可簽發收貨待運提單或在提單不顯示已裝船字樣和日期,等貨物實際裝船后再加注裝船日期。 5.美國航線使用服務合同時提單的繕制 由于服務合同保密的原因,提單上不打運費,除非托運人要求將運費打在提單上。 5.1直接發貨 當貨主簽有公司的服務合同并直接發貨時, (1)在“發貨人”欄中填入服務合同簽約方的名稱;(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如果收貨人以貨主身份簽有公司的服務合同,并指示發貨人使用公司班輪運輸時,(1)在“收貨人”欄中填入服務合同簽約方的名稱;(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如果試圖使用服務合同訂艙的一方與簽約方的名稱不完全一致,請查核該使用方的名稱是否被列入附屬公司名單之中。除非該使用方的名稱被列入以上名單之中,否則不得使用公司的服務合同出運貨物。 在按照未提供成員公司名單的托運人協會所簽服務合同出運貨物時,(1)根據要求將托運人協會的名稱打在發貨人或收貨人欄內;(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在按照已提供成員公司名單的托運人協會所簽服務合同出運貨物時,(1)根據要求將成員公司的名稱打在發貨人或收貨人欄內;(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在貨主或托運人協會與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的情況下,決不能簽發任何無船承運人的提單或是其他的運輸單據。在提單的發貨人欄中,決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樣,也決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樣。 5.2 通過無船承運人發貨 當無船承運人與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并出運貨物時, (1)將無船承運人的名稱打在發貨人欄內,如為在美國經營的無船承運人,還應將其FMC許可證編號打在發貨人欄內;(2)將無船承運人的名稱或其在美國代理的名稱打在收貨人欄內;(3)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 (4)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如無船承運人欲使用貨運代理人作為其代理來發運貨物,則貨運代理人的名稱可與無船承運人的名稱一同顯示在發貨人欄內,注明“貨運代理人作為無船承運人的代理人”。這一代理人必須是真正的和實際的代理人,即與所運貨物有權益的人不能作為無船承運人的代理人。 在公司提單的發貨人欄中,決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樣,也決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樣。對于公司所承運的任何貨載,公司的代理人都不得簽發任何無船承運人的提單或無船承運人的其他運輸單據。 5.3 使用代理人 如果貨方代理人的名稱出現在提單上的發貨人欄內,則必須同時注明該代理人名稱和發貨人名稱,指明該代理人是該發貨人的代理。 對于公司設在美國的無船承運人,其海外代理人的名稱可以該無船承運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現在公司提單的發貨人欄中,該無船承運人亦可作為公司提單的收貨人。這一代理人必須是真正的和實際上的代理人,不能是貨物的受益所有者。 無船承運人可在辦理貨物運輸時使用代理人作為發貨人和收貨人。但在公司提單上,但不能將無船承運人的一個代理人打在發貨人欄內,而將其另一個代理人打在收貨人欄內。為此,公司必須要求無船承運人提交其辦理貨物運輸時準備使用的代理人名單,且這一名單須附在公司與該無船承運人所簽訂的服務合同之后。但是,無船承運人的代理人絕對不能被列入服務合同的附屬公司名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