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考試輔導之國際貨物運輸的保險法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2-26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重點)
1、概念: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進出口商對進出口貨物按照一定的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交納保險費,當貨物在國際運輸途中遇到風險時,由保險公司對進出口商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
2、合同的種類: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多式聯運保險。
3、風險與損失(重點):風險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指與航行有關的海嘯、地震、颶風、雷電等惡劣氣候和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指與航行有關的如觸礁、顛覆、碰撞、失蹤等意外事故;外來風險,指由外來原因如偷竊、受潮、串味、釣損、玷污等外來原因,以及由戰爭、暴動、罷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來失等。損失主要包括: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又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全損,實際全損指貨物全部毀來或因受損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險人己無可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指貨物受損后對貨物的修理費用加上續運到目的地的費用超過其運到后的價值。部分損失,即除了全部損失以外的一切損失,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分為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和單獨費用。
共同海損指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遭到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別犧牲或支出的特別費用。對于共同海損所作犧牲和支出的費用,用獲救船舶、貨物、運費獲救后的價值按比例在所有與之有利害關系的受益人之間進行分攤,因此,共同海損屬于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于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以及共同海損分攤都給予賠償。
單獨海損指貨物因承保風險引起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部分。單獨海損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受損方自己承擔,是否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取決于當事人投保的險別及保險單的條款是如何制訂的。
單獨費用是為了防止貨物遭受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滅失而支出的費用。由于保險單上通常都載有“訴訟與營救條款”(SUE AND CLAUSE),因此,單獨費用都有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
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分為一般保險條款和特殊保險條款。一般保險條款包括三種基本險別: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特殊保險條款包括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
平安險原意為單獨海損不賠,承保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損;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運輸工具在發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裝卸時,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搶救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水漬險原意為單獨海損負責,除承擔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除承擔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損失外,還承保由于外來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所謂外來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險承擔的損失,而不包括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等。一般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它們全部包括在一切險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險或水漬險之后,根據需要加保其中一種或幾種險別。
特別附加險包括7種:包括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曲霉素險、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大險、賣方利益險。
特殊附加險有3種:戰爭險、戰爭險的附加費用和罷工險。
三、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一般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陸運險包括自然災害損失、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以及被保險人為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陸運一切險除陸運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陸運貨物保險的責任一般是“倉至倉”責任。
保險公司對于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四、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包括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航空運輸險承保: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范圍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損失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