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考試輔導之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產(chǎn)生
來源:來源于網(wǎng)絡發(fā)布時間:2010-02-26
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chǎn)生于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是國際貨運代理本身的過失。國際貨運代理未能履行代理義務,或在使用自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出現(xiàn)事故的情況下,無權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種是分包人的過失。在“背對背”簽約的情況下,責任的產(chǎn)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為或遺漏,而國際貨運代理沒有任何過錯。此時,從理論上講國際貨運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權,但復雜的實際情況卻使其無法全部甚至部分地從責任人處得到補償,如:海運(或陸運)承運人破產(chǎn)。
還有一種是保險責任不合理。在“不同情況的保險”責任下,單證不是“背對背”的,而是規(guī)定了不同的責任限制,從而使分包人或責任小于國際貨運代理或免責。
上述三種情況所涉及的風險,國際貨運代理都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從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險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