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方面的規定
對區內企業,其進行加工、生產、制造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零部件、半成燃料及運輸工具等均可免稅進口。區內企業生產的工業品再出口可免征出口稅。除設區國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可免征關稅。自由進出。上述商品、產品如要進入設區國國內的其他地方,則要按照規定輸報關手續,并征進口稅。在國內稅方面,一般的出口加工區都為外國投資的企業提供減免公司所得稅、營業稅、貨款利息稅、工商統一稅等優惠,但減免的幅度及年限的長短等視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而定。
(2)投資方面的規定
許多國家或地區不僅保證出口加工區的許多優惠規定長期不變,而且以法律條文規定對外國投資的資本不予沒收或征用。若因國家利益或國防需要征用時,政府給予合理的賠償。一些出口加工區對外商 投資企業中的某些企業,如知識技術密集型企業或投資大、回收期長的企業或其半成品為設區國所急需,都給予資本補貼、低息貨款等優惠。有的出口加工區對外國的投資比率有一定的限制,外商不可以百分百地擁有區內企業的股份;有的出口加工區則規定外商可全部擁有區內企業的股份,即允許外國商人在區內獨資經營。
(3)企業經營方面的規定
一般的經營方式有設區國與外商合資、與外商使用或外商獨資,還有加工,裝配工業等。許多設區國都通過法律規定區內企業的產品必須大部分出口,只許少量產品在設區國內地市場銷售,且在進行這種銷售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關稅。但也有些設區國嚴格規定區內產品,甚至次品、廢品都不得在設區國的國內市場銷售。
(4)法制方面的規定
一般出口加工區的行政區域的劃分、領導管理體制、對外國投資的優惠等都由設區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并頒布的,立法手續比較完備。由于加工區在海關、關稅、外匯管理、出入境手續等方面要實行與設區國現行法律不同的一套法規,因此,設區國的政府有關部門都按照出口加工區的特點和要求制定一系列的法規,作為在區內吸收外資的明確依據。此外,設區國還授予加工區一定的權力,制定有關實施國家法律的細則,并制定一些有關的單行法規,而且,根據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的情況,適時修改、補充、完善有關法律及規定,以保持出口加工區的競爭力和吸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