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考試國際海洋貨物運輸資料(三)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0-29
三、海運提單的繕制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B/L)簡稱提單,是海運業務使用最為廣泛的運輸單據。海運提單使用較廣的是已裝船、清潔、指示提單。繕制提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來證無特殊規定,提單上的發貨人(Shippers)應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如來證規定以第三者為發貨人時,可以以國內運輸機構或其他公司的名義為發貨人,如來證規定以開證人為發貨人時則不能接受。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習慣上稱為抬頭人。絕大多數信用證都要求做成“空白抬頭”(To order),這種提單必須經發貨人背書,方可流通轉讓。也有少數信用證要求做成“憑開證銀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3.提單上的背書又分“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空白背書”是由發貨人在提單背面加蓋印章,無須加任何文句;而“記名背書”除加蓋印章外,還應注明“交付給××(Deliver To××)”字樣。
4.提單的抬頭與背書直接關系到物權歸誰所有和能否轉讓等問題。因此,一定要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辦理。值得注意的是,若貨物運往法國或阿根廷,發貨人必須在提單正面簽署。
5.信用證上如要求加注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稱者,應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