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路教育網提示:報名時間2010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7日;2010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
貴州省威寧自治縣公開考聘、調(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公告 根據畢節地區人事局《關于印發畢節地區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公開招聘實施辦法》的通知(畢署人字[2006]131號)精神,經縣有關會議研究同意和《畢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威寧縣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工作人員的批復》(畢署人社復[2010]281號)精神及縣人大第7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擬公開面向社會考聘專業技術人員116名,現公告如下: 一、公開考聘的工作原則及程序 公開考聘,嚴格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擇優聘用原則。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進行,實行公開條件、公開報名、公開考試、公開監督、公開聘用等方式進行。按照制定考聘計劃、發布考聘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筆試及體檢、考核、確定擬聘用人員、公開考聘結果、聘用的程序進行。 二、考聘對象的基本條件及報名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踐行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覺悟;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全面扎實的學科理論知識,具備考聘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及工作能力,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 4、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家庭精神病史,能堅持考聘崗位的正常工作; 5、符合考聘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二)報名資格條件 1、全日制普通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含2011屆畢業生,中專學歷僅限2010年10月31日前屬于威寧戶籍,在職在編人員和非師范類教師、特崗教師的限威寧工作人員; 2、考生年齡四十周歲以下(1970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三)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予報考 1、參加威寧縣公開從全縣非師范類教師中考調(借)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入圍、用人單位已簽署接收意見或已參加選崗的; 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 (一)報名時間:2010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7日; (二)報名地點:威寧縣教育局會議室; (三)報名辦法: 1、報名者報名時填寫報名登記表,并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報名; (1)有效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2011屆畢業生憑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報名),中專畢業生持威寧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所在學校出具的非師范類正式教師或特崗教師證明,其他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 (2)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4張,考務費100元。 2、報名者經報名審核審查合格后取得考試資格。 四、加分待遇 少數民族考生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 五、考聘比例 考聘按1:3的比例進行,報名人數比例達不到1:3時,按實際報考人數調整比例擇優聘用。 六、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1、考試科目:《公共基礎知識》; 2、考試時間:2010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 3、考試地點:見準考證(2010年12月10日上午在縣教育局領取準考證)。 七、考核 經筆試上線人員列入考核對象,考核內容主要為遵紀守法情況、學籍核實情況、戶籍情況等。縣考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考核工作。 在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考聘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取消考生的擬聘用資格: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 2、有犯罪前科和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被司法機關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政治、經濟和其他問題的; 4、患有較嚴重遺傳、傳染性疾病人員或不能堅持考聘崗位正常工作的; 5、不符合報考職位資格條件的; 6、受黨紀政紀處分未解除處分人員的; 7、經考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況的。 八、聘用 1、經考試、考核合格后確定擬聘對象,并由縣考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縣人民政府網站、電視、報紙等媒體及政務公開欄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經公示無反映的,從高分到低分按學科依次選崗,分數并列時抽簽選崗,職位末尾分數并列時重新考試,不超編進人。屬正式教師或其它在職在編人員,辦理調動手續,屬特崗教師的辦理借用手續。用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按職位辦理相關聘用手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和增員審批手續,簽訂聘用合同并經人社部門鑒證。一經聘用,五年內不準調離原聘用單位; 2、聘用人員由各招聘單位統一辦理聘用手續。新聘人員全部納入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由縣財政統一撥付工資,新聘人員的社會保險事項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新聘人員實行半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九、紀律監督 考聘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堅持公開報考條件、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三公開”制度,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工作人員和參考人員若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考生取消考試聘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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