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務>: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06
有關2011年貨運代理考試,理論與實務的輔導對考生的復習起到非常有效的幫助,育路教育網特別為您搜集整理,內容如下:
第三節 FIATA有關貨運代理責任的規定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制定了《FIATA貨運代理業服務示范條例》
1、FIATA 示范條例把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和作為代理人進行了區分。
2、FIATA 示范條例就貨運代理的服務作出規定,貨運代理應恪盡職守,并規定對貨物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超過每公斤2SDR的責任限制,對于其他種類的損失,每一事故的責任限制則由各國的貨運代理協會自行決定。
3、如果非貨物滅失或損壞責任,例如由于疏忽或遺漏所承擔的責任,索賠聲明必須在客戶知道或應該知道產生損失之日起14天內提出。
對于造成貨物的損失或損壞,如果是明顯的,應在貨物移交客戶的同時發出通知;如果不明顯,也須于貨物移交給客戶次日起6天內發出通知。否則,貨主對貨運代理提出索賠的時效為9個月。
第四節 國際貨運代理涉及的國際公約與慣例
1、海上運輸:《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
2、鐵路運輸:《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和《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簡稱《國際貨約》)
3、公路運輸:《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簡稱《國際公路公約》)
4、國際航空運輸:《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